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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挪用資金罪中,作為刑檔升格條件的‘數額較大不退還’,按照第一刑檔中的“數額較大”(即十萬元)進行認定,將導致挪用資金罪的法定刑升格標準為十萬元,而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升格標準(挪用不退還)卻為一百萬元的情形,罪刑明顯不相適應,而且也違背了從嚴治吏的立法本意。

另外,對《刑法》條款中同一用語作不同解釋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奇怪。以《刑法》中頻頻出現的“暴力”用語為例,“暴力”包括致人死亡、重傷的暴力,致人輕傷、輕微傷的暴力,以及日常生活中只是造成肉體的暫時痛苦而沒有造成任何實質性傷害的暴力。

但是在對具體犯罪行為中的‘暴力’進行量刑時,仍應當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將‘暴力’的危害程度與相應的法定刑合理的對應起來。

同理,在挪用資金罪當中,由於“數額較大”分別處於兩個量刑檔次當中,按照同一解釋所得出的結論必將導致罪刑不相適應,違背立法的初衷。

本案中,上訴人云齊挪用資金為十五萬元,且未退還,一審法院認定為“數額較大不退還”,在第二刑檔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選擇量刑,是對挪用資金罪數額標準的不正確解讀。

辯護人認為,雲齊挪用資金十五萬元不符合第二刑檔中“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標準,應在第一刑檔中進行量刑。

綜上,請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云齊有期徒刑六個月。完畢!”方軼道。

……

該走的程式都走了,法庭上該說的話也都說了,方軼已經做出了最大的努力,至於結果是什麼樣,除了合議庭的法官,誰都不知道。

休庭十分鐘,法庭上的氣氛有些壓抑,雲振興想過來找方軼問問情況,但是見眾人都坐著不動,又有法警來回晃悠,他最終還是沒有離開旁聽席。

辯護席對面的公訴人席,兩名檢察員在低頭低聲嘀咕著什麼,距離太遠,方軼聽不到。

很快,十分鐘過去了,三位法官走進了法庭。

“……請法警把上訴人云齊帶上法庭。”見雲齊被法警帶入法庭,審判長底氣十足的說道:“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本案上訴人云齊挪用本單位資金十五萬元,不符合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數額標準,僅符合“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標準,故對該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量刑。

原判對該行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量刑屬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判關於追繳違法所得的判項;

二、撤銷關於上訴人云齊量刑及退賠的判項;

三、上訴人云齊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四、責令退賠所挪用資金(已退賠)。”

聽到最後改判的刑期後,站在下面的雲齊臉上一鬆,有期徒刑六個月,折抵之前已經被羈押的時間,再有一個來月就可以出去了,雲齊怎能不放鬆。

雲振興也長處了一口氣,兒子的刑期由三年改判為六個月,他還有什麼不滿足的。非得改判無罪嗎?他是個明白人,自己兒子犯了罪是不可能無罪釋放的。

方軼卻感到有些意外,沒想到法院真的採納了自己的量刑建議,改判雲齊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其實仔細想想,也在情理之中,畢竟雲齊的家人積極退賠了挪用的資金,而且雲齊歸案後積極配合調查,一審法院按照第二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最低刑期三年對雲齊進行處罰,二審法院考慮到案情,也會考慮適用第一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低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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