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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罪兩個刑檔中的“數額較大”應當一致。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和第十一條之規定,“數額較大”為十萬元以上。
雲齊挪用的資金數額是十五萬元,直到案發一直未歸還,因此,一審法院適用了第二刑檔中的刑期,最終判決雲齊三年有期徒刑。
這是一個好訊息,也是一個壞訊息。
好訊息是經過不懈的努力,方軼終於找到了案件的關鍵點,突破這個關鍵點,雲齊的案子將被改判,刑期大機率會縮短。
壞訊息是在法律實踐中,同一個地區的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和對應的中院之間,一般對待同一個法律問題的態度是相同的或者說相類似。
眼下一審法院的量刑態度,極有可能代表了當地的法院的態度。如果是這樣的話,基本上這個案子二審就沒什麼改判的希望了。
方軼的眉頭慢慢的皺了起來,突然右手食指和中指傳來一陣灼痛,他急忙甩了甩手,已經燃燒到了煙屁的紅梅香菸被扔到了地上。
方軼起身,用腳尖踩滅了菸頭,嘆了口氣,只能賭一把了。當然還得看當事人願不願。
在方軼看來,《刑法》(2015版)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屬於刑法在制定過程中出現的語言表述不嚴謹問題(這麼重要的法律實在是不應該),所有的法律都是人制定的,限於制定者的語言能力所限(估計是外語老師教的),難免會出現些或大或小的語言表述問題,但是這些問題卻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多難題,最高院和最高檢只能一個補丁接一個補丁的補過去。
(《刑法》(2020年修正)將挪用資金罪量刑的表述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次修正後,有效的避免了本案中針對“數額較大”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致的問題,有利於統一裁判口徑,但本案發生時挪用資金罪的法條尚未進行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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