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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章 互毆VS正當防衛
“他先用碎酒瓶扎我,把我的脖子和臉都扎傷了。我一閃,趁機抱住了他的腰一掄,結果地面太滑,我們兩個都摔倒了,後來他手裡的碎酒瓶紮在了他大腿上,再後來被送去醫院人就沒了。”谷常富道。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女檢察員心裡合計著如何調整量刑的刑期,因為谷常富當庭翻了。
……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發問。”方軼說完,隨後看向被告人,說道:“被告人谷常富,你與被害人認識嗎?”
“不認識,我從未見過他。”谷常富道。
“你們第一次發生矛盾是在什麼地方?”方軼問道。
“在衛生間。”谷常富答道。
“你們有動手嗎?”方軼繼續問道。
“他打了我一拳,我沒有還手,他再想打我時,被人拉開了。”谷常富道。
“之後發生了什麼?”方軼問道。
“我回去跟同學繼續喝酒聊天。我們快吃完飯時,李濤帶了兩個人找了過來,硬說我把尿撒在他鞋上了,跟我要一萬元賠償,我沒給,他拿著碎酒瓶衝我脖子就扎,嚷嚷著要給我放血。
我躲開後,從後面抱住了他,後來我們摔倒了,他被自己拿的碎酒瓶扎傷後沒搶救過來。”谷常富思路非常清晰的說道。
“也就是說,在衛生間伱們並未打起來,後來你回到大廳吃飯,對方又來找你要錢,才打起來?”方軼看著被告人確認道。
“是的。”谷常富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看向審判長。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現在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本院認為,被告人谷常富的行為屬於互毆中故意傷害他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雙方均有過錯,我們建議對其處以有期徒刑八年的處罰。完畢。”女檢察員道。
……
被告人的自行辯護基本上與之前一致。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谷常富與被害人在衛生間互毆被人勸阻後,被害人再次找到被告人,並對其進行突然襲擊,被告人谷常富出於防衛目的制止他人行兇的行為屬正當防衛,被告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理由如下:
一、正當防衛是公民對抗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武器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由此可知,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必須實際存在不法侵害行為。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
其次,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都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即事先防衛與事後防衛都不屬於正當防衛。
再次,正當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對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最後,正當防衛行為人必須具有防衛意圖。防衛意圖,是指行為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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