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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情理的一面。
在驚慌和恐懼中被告人實施的‘防衛’行為,完全符合假想防衛的特徵,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假想防衛行為。
二、被告人的假想防衛行為屬於過失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單廣全的行為完全是基於‘假想防衛’這種錯誤認識產生的,其本意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益。
因此,被告人主觀上根本不存在明知其行為會造成社會危害的問題,被告人單廣全主觀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間接故意。
被告人單廣全的‘假想防衛’行為造成了他人無辜死亡的結果,在客觀上雖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不成立故意殺人或傷害罪,而僅成立‘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積極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其確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完畢。”方軼發表完辯護意見後,看向審判長。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認為,案發時被告人單廣全主動使用匕首刺殺被害人,導致其死亡,可見案發時被告人是基於故意的心理,使用的匕首,其目的就是刺傷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是故意為之,應定為故意傷害罪。完畢。”檢察員反駁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手裡的筆停下後,看向辯護席。
“針對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不能把刑法理論上講的‘故意’與心理學理論上所講的‘故意’等同、混淆。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假想防衛,是建立在行為人認為其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錯誤認識的基礎上發生的。
假想防衛的行為人雖然在心理上存在故意,但這種故意是建立在對客觀事實(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錯誤認識基礎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自以為是在對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其不僅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且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正當的。
而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為前提的。
綜上,辯護人認為,假想防衛中的‘故意’只具有心理學上的意義,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實施假想防衛,其主觀上是為了保護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益,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被告人認識錯誤所致。被告人主觀上並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此,在假想防衛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應為過失犯罪。完畢。”在法學理論上,方軼還是很自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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