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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全部如實陳述不太現實。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僅憑被害人(債務人)事後否認的陳述,不足以排除債權債務關係真實存在的可能性。”方軼道。

“方律師,我覺得您說的有一定的道理,在刑事案件中確實要排除合理懷疑後才能認定最終的結果。

那麼依您看,在這一類刑事案件中,應該如何判斷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或者說存在的可能性?”趙律師問道。

當年快退休時,趙律師已經不再研究業務,在二線混了好幾年,後來到了京城做律師,他依舊處於吃老本狀態,對於近些年刑事領域的理論和司法實務很少關注,更不用提研究了。

而方軼則不同,一直在業務一線,對於很多新的理論、裁判標準和方向一直沒斷了研究和學習,他不僅會研究新的法學理論,還會研究法官和檢察員的思路。

正所謂專業選的好,天天是高考。作為一個法律人,如果不學習等於逆水行舟,很快就會被同行甩出去十八條街,不僅在法庭上被法官看不起,被檢察員藐視,就算是當事人也會抱怨投訴。

“趙律師說的對,我之前也研究了好久,翻看了不少案例,但是說實在的仍舊不是想的太明白。”孫律師很誠懇的說道。

“我總結了一點心得,不一定就對,歡迎在座的同行指正。

關於這類案件中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我覺得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做判斷:

一、考察雙方是否存在引發債權債務糾紛的經濟基礎或者其他關係。

二、是否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之債’。

三、被告人採取的犯罪手段和其想達到的目的之間,是否符合常理。

本案中,債權債務關係是否真實存在,雖然沒有直接的證據,比如欠條、合同之類的文書,但是存在合理懷疑:

首先,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高起原曾多次給曹文學發信,索要分成,雖然證據中隻字未提是什麼分成,但是根據被害人曹文學的陳述,他與被告人之間沒有經濟往來,只合夥綁架過案外人。

其次,根據被告人高起原的供述,二人曾於綁架案外人前商量過贖金的分配比例,兩人五五分,一共得到了贖金五百萬元,他應該得到二百五十萬元。如果沒有好處,高起原幫著曹文學綁架案外人的目的是什麼?無法解釋。

最後,被告人高起原擬採取的犯罪手段是將被害人關進倉庫,逼迫被害人還錢,不還錢就不放人,這與索債目的相當。

綜上,不能排除被告人高起原為索要違法債務,企圖綁架被害人曹文學的可能性。”方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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