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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章 抄上了!
“剛才咱們一直在討論債務的真實性問題,我有個疑問,向大家請教下。
如果雙方之間實際上不存在債務,而行為人錯誤的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即便實施了拘禁討債的行為,是不是也不能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雙方之間確實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
是這樣嗎?我不知道我理解的對不對。”孫律師突然問道。
“我覺得不能這樣理解,從犯罪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只專注客觀事實,而忽略了主觀目的。這肯定不妥。”趙律師笑道。
“我同意趙律師的意見。
就本案而言,不管是索要非法債務,還是索要違法債務,應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觀要件。
我認為,在這類案件中,除了審查並排除債務系無中生有的情況外,在審查債務的真實性的同時,還應當考察被告人的主觀目的。
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只能根據犯罪構成理論,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分析,也就是行為人的想法和做法是否一致,這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點。
就索債型非法拘禁而言,我覺得即使雙方不存在實際的債權債務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確,只是被告人認錯了物件,甚至想當然聯絡在一起。但只要被告人主觀上認為對方拖欠了其債務,對被害人實施了拘禁行為,追討欠款沒有明顯超過債務的數額,因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應被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具體到本案中,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高起原在預謀時,明確指向被害人曹文學私吞他的那份贖金分成,且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意圖後續發生過變化,其客觀行為和主觀目的均是為了追討‘債務’,因此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從索取合法債務擴大到了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這種的特殊的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爭議還是挺多的。
我曾經查過相關案例,就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案件來說,在不同的法院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所以我說的這些僅供大家參考。”方軼道。
方軼可不敢託大,即便是省高院院長來了,他也不敢說省內的所有法院對待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判決都會一致,這與具體案情有關,更與主審法官的理解和專業能力有關。律師辦案子有時候確實需要一點運氣,這一點在座的幾位訴訟律師都有體會。
中午周慎請方軼吃飯,三位律師作陪,眾人又談論了一番司法現狀,發了一堆牢騷。
隨後周慎親自將方軼送去了火車站。
“師弟,有沒有來京城發展的想法?”周慎與方軼並排坐在賓士車的後排,歪著頭微笑著看向方軼。
“我的情況你也知道,恐怕一時半會來不了京城。”方軼婉拒道。
現如今兒子要考高中,父親年老在家,方軼在市裡剛剛開啟局面,說實話他是真不想來京城。
“也好,日後我這邊有事找你,你可要幫忙哈。”周慎微笑著掏出一個大紅包塞進了方軼的包裡。
“師兄,伱這就見外了。”方軼見他如此說道。
“咱們之前說好的,沒有勞務費,但是紅包一定要有。我不能讓你白跑,一定要收下。”周慎堅持道。
送走方軼後,趙律師三人回到會議室。
“高起原的案子方案怎麼定?”孫律師看向趙律師和王律師,問道。
他在三人中資歷最淺,又是輔助二人辦案,所以大主意要趙和王來拿,當然風險也要由趙、王來承擔。
“我覺得按照罪輕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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