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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章 紅顏禍水

寧國義的案子是法律援助的案子,一審和二審都是王德友辦的,在接到案件之初,他就已經預感到這個案子被告人十有八九會被判死刑,但是對省高院的判決,他有些異議,所以早上他去領了本案的刑事判決書後,便來到了方軼的辦公室,想請教下。

“方律師,被告人寧國義以殺害朱千紅為目的而實施的爆炸行為,到底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爆炸罪?您怎麼看?”王德友問道。

方軼看過中院和省高院的判決書後,沉思了片刻道:“我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寧國義以殺人為目的而實施的爆炸行為,應該構成爆炸罪。”

“為什麼?”王德友問道。

“這得從兩個罪名的區別說起。爆炸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引爆爆炸物,殺傷不特定多數人或者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刑法》中有八大重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

雖然這兩個罪名都屬於重罪,但是相對於故意殺人罪來說,爆炸罪社會危害性更大。

本案中,寧國義非常熟悉作案地點,也就是老朱家周圍的環境,知道朱千紅家附近還居住著村裡的其他居民。

而且寧國義曾在石場工作過,本人時常使用炸藥開山炸石,也懂得如何製作炸藥。案發當時,他為了加大爆炸產生的破壞力,有意將兩個炸藥包捆綁在一起,順著朱家的後窗扔入室內,由此可知,他對爆炸的後果應當是非常清楚的。

他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炸燬老朱家的房屋,炸死朱千紅,對爆炸是否會危及朱家其他人的安全,是否會波及到周圍的鄰居持放任的態度,聽之任之。

主觀上,寧國義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產的故意;客觀上,寧國義的行為造成了老朱家房屋毀損及一死三傷的嚴重後果,同時還對周圍房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壞。

寧國義的行為已經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所以其行為構成爆炸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以爆炸為手段來殺害特定的人,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以爆炸的手段殺害特定的人,而爆炸卻危及到了公共安全,且其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追求或放任的態度,其行為就構成爆炸罪。

另外,本案屬於法條競合犯,被告人寧國義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的爆炸行為,同時觸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殺人罪兩項罪名。

對法條競合犯定罪處刑應當堅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就本案來講,省高院按照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以爆炸罪定罪處罰,我認為是正確的。”方軼道。

“法學博士就是法學博士,比我這半路出家的強太多了。隨便一個問題到你嘴裡都能說出一二三來,佩服!我服了!

走吧,中午我請客。”王德友沒想到方軼的理論和實務都這麼強悍,看來方軼的博士真不是混文憑的,確實有真才實學。

中午吃過飯後,方軼回到辦公室收拾了下,便開車去了盛豐集團。

“蘭姐,這麼急叫我過來,是不是有要緊的案子啊?”方軼拎著公文包走進了蘭姐的辦公室。

“兄弟,一會兒我給你介紹個朋友,他姓史,歷史的史,叫史光勇,是我們的一個合作方,專門給我們的工程公司提供水泥的,是個小水泥廠的老闆。

他兒子前段時間被抓了,他之前找的律師不行,要了他十萬塊錢,結果案子沒辦好。昨天晚上他給我打電話,讓我給他介紹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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