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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章 殺人後取財是啥罪?
“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包括三種情況:一、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二、犯罪嫌疑人在親友的規勸、陪同下投案;三、由親友送去投案。”方軼道。
“方律師,按照您的說法,我兒子應該屬於第二種,在親友的規勸下投案。”耿崑山道。
“您聽我說完,第一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比較好理解;第三種情況是由親友送犯罪嫌疑人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也比較好區分。關鍵是第二種情況。
在第二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必須已經實際實施了投案的行為,或者已準備去投案,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如果犯罪嫌疑人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而無實際的投案行為或者不能證明確已準備去投案,就不能認定為自首。
本案中,您兒子耿迪在案發後逃到他叔叔家,在他叔叔的追問下,將殺人的事說了出來,並在叔叔的勸說下同意去自首。這隻能表明他有投案的意思表示。
之後,他叔叔擔心耿迪反悔,偷偷報案,公安機關將耿迪抓獲歸案。
您兒子耿迪雖然已有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但並未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也未委託他叔叔代為投案,他叔叔報案後也未送他去投案,也就是說耿迪沒有投案的行為,故按照法律的規定,耿迪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自首。”方軼解釋道。
“啊?!這麼說我兒子肯定要被判死刑了?”耿崑山一下慌了。
“那也不一定。
耿迪的行為雖然存在不被認定為投案自首的風險,但耿迪的叔叔耿昆水積極規勸耿迪投案自首,並主動報案,耿迪在歸案後又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我認為省高院在判案時不可能不考慮,極有可能會從輕處罰,維持原判。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爭取犯罪分子的親屬積極配合,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方軼道。
“哦,這樣說,我兒子還是有機會活命的!”耿崑山心裡稍微踏實了些。
“不過這案子確實不好辦,案件事實非常清楚,風險還是有的,我不能給您任何保證。”方軼道。
“嗯,明白!反正檢察院已經抗訴了,我肯定不能讓我兒子等死,哪怕有一線希望,我也會試試。”耿崑山點頭道。
送走了耿崑山,接下來的幾日,方軼帶著周穎去看守所和法院,忙了一陣。
兩日後,方軼辦公室內,周穎將耿迪殺人案的關鍵資訊都寫在了白板上。方軼坐在一旁的沙發上,喝著茶。田欣坐在一旁,拿著本和筆,聽著。
黃援朝不做刑事案子,田欣聽說方軼接了一個死刑案子,便請周穎與方軼打招呼,想過來聽聽,學習下。
“被告人耿迪故意殺人後,又乘機搶走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田欣,你也參與下,大膽的說,別怕錯。”方軼喝了一口茶水,放下茶杯後問道。
“我覺得一審法院判的沒問題,被告人耿迪的行為屬於激情殺人,拿走被害人的財物是殺人的後續行為,應按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處理,只定故意殺人罪。”田欣道。
昨天下午無事,她與周穎討論了一下午案情,感覺法院的判決沒有啥問題。
“周穎呢?”方軼看向周穎。
“雖然一審法院判的是故意殺人罪,但是我認為耿迪到被害人家的目的就是為了錢,本就有圖財的心理,其將被害人殺死後,劫取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方律師,您怎麼認為?”田欣問道。
“我跟你們的想法不同,我認為耿迪殺人後,又劫取財物的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方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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