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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章 法律人最後的倔強

很快,耿迪的殺人案在省高院開庭了。控辯雙方對於案件事實沒有任何爭議,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了量刑上。

控辯雙方在法庭上辯論了兩輪後,審判長結束了庭審,休庭十分鐘後,隨後審判長宣佈了判決結果。

省高院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迪以謀財為目的,進入被害人家謊稱借錢,遭拒絕後持械行兇,先後用瓷茶壺、菜刀等砸、砍被害人頭部和頸部等要害部位二十餘下,將被害人殺死後搜走現金三千二百元及一條金項鍊(價值一千八百元),耿迪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定罪不當。原審被告人耿迪在親屬規勸下,雖同意自首,但並無自動投案行為,且其在被捕時報假名,旨在逃避法律制裁,不能認定其自首。

原審被告人叔叔向公安機關報案屬於大義滅親。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最後省高院判決:一、撤銷中院的刑事判決書第一項(即被告人耿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耿迪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聽到省高院的判決結果後,辯護席上的方軼、周穎與公訴人席上的兩位檢察員都非常驚訝,雙方都認為耿迪構成殺人罪,為此雙方還辯護了一個多小時,結果省高院卻判決耿迪構成搶劫罪。

控辯雙方都感覺辯了個寂寞,原來人家根本就沒聽自己的,只不過是走走程式而已。可這已經是終審判決了,而且判了死刑,只要報上去,最高院複核透過了,這案子就算是定了。

檢察院倒是無所謂,反正他們一開始就認為一審判輕了,高院判死刑符合他們的預估刑期。

但是辯護方有所謂,方軼認為這案子不應該這麼判,高院的判決已經超出了他的認知範圍。辯護席上的方軼呆愣了好一會兒才反應過來。

儘管之前方軼給耿崑山打過預防針,但是當旁聽席上的耿崑山聽到判決結果後,仍然無法接受,雙眼無神的呆坐在椅子上。最後被弟弟耿昆水攙出了法院。

見方軼情緒不高,周穎沒敢說話,默默的跟在他的身後,上了車,啟動車子向律所而去。

“小周,耿崑山有沒有打電話過來?”次日一早,方軼無精打采的走進律所,碰到周穎時,問道。

“沒有,不過昨天咱們從高院出來時,我看到他弟弟扶著他,隨後一輛救護車開了進去。”周穎的情緒也不高,她本想再感受下成就感,滿足下自己的虛榮心,結果卻……

“小周,勝敗乃兵家常事,不要太糾結。”方軼見她情緒不高,規勸道。

周穎點了點頭,心道:希望您也不要太糾結。

“耿崑山的委託授權範圍包含了最高院的死刑複核程式,等判決書下來後,我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書面辯護意見。耿迪的案子你盯著點,等結果出來後,記得通知我。”方軼道。

方軼向最高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並不是因為可憐耿迪,而是因為當事人的委託內容裡有這一條,最關鍵的是方軼覺得省高院的判決有問題,於法無據。即便是耿崑山不委託,他也會向當事人建議這樣做。

“好。”周穎答應道。

看著方軼離去的背影,她本來想問他都已經到死刑複核程式了,這樣做還有意義嗎?但最終她還是沒有問出口,也許這就是法律人最後的倔強。

(最高院釋出《關於辦理死刑複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法[2014]346號,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親屬的委託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死刑複核案件辯護律師的,應當在接受委託或者指派之日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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