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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手機了,還有一部分給家裡買吃喝,交水電費了。這部蘋果手機就是拿他給的錢買的,今年的最新款。”賀珍說著,掏出手機顯擺道。
法官看了一眼沒說什麼,片刻後問道:“你們雙方還有其他要分割的財產嗎?有共同的債權和債務嗎?”
“沒了!”雙方答道。
……
“雙方做最後陳述。”法官道。
賀珍不知道該說什麼,重複了一遍之前的要求。
方軼清了清嗓子:“首先,原告與被告結婚並不是出於白首偕老共度餘生的目的,而是為了償還債務,這是有違婚姻的真實目的的。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應判令雙方離婚。
其次,被告及原告均提到了結婚免除債務的事,被告認為這一說法的實質是附條件的贈與。
被告所附條件為原被告雙方結婚,並且以正常的夫妻關係共同生活。但是原告並未達到要求,結婚不到二十天就提出離婚,並分居,很明顯雙方不能以正常的夫妻關係生活,也就是說贈與所附條件並未成就。離婚後,原告應向被告償還所有借款。
另外,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並未規定,夫妻一方因結婚可以從另一方獲得利益,在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從另一方獲取利益並不當然的具有合法依據,因此原告應向被告償還全部借款。”
說完,方軼嚥了下唾沫,接著說道:“結婚後被告轉給原告的三萬四千元,是被告為了維繫夫妻關係,而支付的款項。現在原告要求離婚,被告有權要求原告返還之前支付的款項。”
婚後鄒開元轉給賀珍的三萬四千元,開庭前方軼曾告訴鄒開元這錢基本上是要不回來的,夫妻共同生活相互轉賬,支付生活費用這很正常,也很符合常理,法官不會支援他的請求。
但是鄒開元不死心,報著死馬當活馬醫的態度,要求方軼幫他要這筆錢,至於法院判與不判,只能盡人事聽天命了。
辦事不由東累死也無功,方軼沒辦法,只得將訴訟請求中加上了這一條,並且絞盡腦汁的寫下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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