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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被上訴人袁偉可以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同意一審判決。”袁偉畢竟沒經歷過這樣的事,被押上法庭時頭腦中一片空白。

“現在由被上訴人袁偉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為,一審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妥當。理由如下:

被上訴人袁偉透過近親屬與被害人達成退賠協議,並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上述條款只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的處理,並且明確要求必須即時履行。因此,我們認為本案被上訴人與被害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雖然未即時履行,但並不妨礙適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的規定,即可以適用上述解釋的第五百零五條。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袁偉詐騙數額不足十萬元。

在本省相關司法機關未對數額做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從有利於被上訴人袁偉出發,本案詐騙數額應當被認定為數額較大,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一審判決的一年六個月的刑期恰當,不存在錯誤。

完畢。”方軼道。

雖然他本人不太認可和解協議的分期履行,但是現實中確實有些法院對此認可,本著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方軼將這個觀點也寫在了上面。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僅僅是對刑事訴訟程式方面進行的解釋,不能用程式法直接代替刑法,對於減刑的適用應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另外,雖然本省未對詐騙公私財務進行特殊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可以在3萬元至10萬元之間調整,確定最低額。根據本案的情況,我們認為不宜將最低數額調整為十萬元。

從懲戒犯罪的角度出發,被上述人詐騙金額應被認為數額巨大,不應被認定為數額較大。完畢。”男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此時的審判長讓人感覺有點坐山觀虎鬥的感覺,辯論階段事實上就是如此,在雙方的辯論中,法官會參考雙方的辯論情況,綜合全案對上訴的事由進行分析判斷。

“針對檢察員的發言,辯護人的意見如下:

一、在刑事訴訟法當中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在程式法中嵌入了實體規範,因此刑事訴訟法雖然是程式法,但其對刑事和解制度的規定,均具有實體上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意思,可體現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正是對該條規定的具體化,因此,對於符合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減輕處罰乃至免刑,無須再按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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