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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以下量刑程式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本省高階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尚未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量刑數額幅度內正式確定在本地區適用的具體數額標準。

本著有利於被上訴人的原則,同時參考其他省份規定的量刑數額及本省以往判例的經驗,以司法解釋所確定的量刑數額幅度的上限為標準,確定十萬元以上為詐騙犯罪數額巨大的起點最為合適。

因此,將本案詐騙金額七萬元認定為“數額較大”更為合適。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袁偉構成詐騙罪,判處其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是合適的。”

“法庭辯論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現在由被上訴人做最後陳述。”審判長道。

……

審判長敲響法槌之時,庭審終於結束了,法官並未當庭宣判。方軼鬆了一口氣,開始收拾桌上的案卷材料。拿出手機看了看,已經是下午兩點五十分了。

開庭時他一直處於亢奮之中,注意力高度集中,大腦不停的運轉。此時一鬆懈下來,頓時感覺渾身發軟,肚子咕咕的叫個不停。

走出法院,袁長征問道:“方律師,您覺得今天的庭審怎麼樣?我兒子的案子……”

“庭審還算順利,估計要不了多久法院就會出判決,您等我訊息。”方軼揹著雙肩背,灌了一大口礦泉水後說道。

“行,那我就等您訊息。”袁長征說完,帶著家人坐上了路邊的賓士車,離開了。

方軼看了一眼被扶上車的袁偉的母親楊靜,暗道:養不教,母之過,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小的時候多管管孩子,至於長大了蹲監獄嘛。

方軼在讀博士時出於興趣,曾統計過犯罪的成因,應該說被告人的家庭環境是關鍵因素。

袁偉從小被母親寵的不行,養成了他肆意妄為,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性格,再加上成年後接觸的人都是些道德不端的主兒,可以說對於他的入獄,他的父母起到了主要作用,他的狐朋狗友只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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