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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刑審1
不一會兒,在法警的押解下,被告人趙玉田帶著手銬腳鐐走上法庭,坐在了被告席上。
方軼看了一眼趙玉田,他的表情依舊是那麼的木訥,眼神無光,坐下後微低著頭,不看任何人。
走完前面的程式後,審判長看向公訴人:“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馬尾辮女檢察員拿起起訴書:“被告人趙玉田,男,居民身份證號碼……
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玉田涉嫌故意殺人罪,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許,被告人趙玉田在玉龍小區大門前無照經商,販賣水果,與正在執行管理工作的縣城管大隊分隊隊長廖耀光及其同事發生衝突,在衝突中被告人使用削蘋果的摺疊刀將廖耀光刺成重傷,廖耀光在被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被告人刺傷廖耀光後逃走,後到了縣公安局主動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被告人刺傷廖耀光使用的摺疊刀一把;
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鑑定報告;
四、玉龍小區監控錄影。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趙玉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玉田故意刺傷執行公務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當眾故意殺害執法人員,建議對趙玉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方軼聽著檢察員宣讀起訴書,手中的鉛筆不斷在辯護詞上寫著,記著。按照以往經驗,被告當眾殺害公務人員的一般都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自從二零零六年崔案後,這種情況有了稍許的改變,也有被判處死緩的。
但是看今天這架勢……,方軼不知道能否保住趙玉田的性命。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主審法官看向前面坐在椅子上的趙玉田。
趙玉田抬起頭兩眼無神的看向法官,聲音低沉道:“聽清楚了,我沒有異議。”
“公訴人是否需要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法官接著道。
“不需要詢問。”陳檢察官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法官看向方軼道。
“需要。”方軼看向趙玉田:“被告人,事發當天都發生了什麼,能否將當時的情況講述下?”
趙玉田沒有看方軼,聲音毫無感情色彩:“我當天在一個小區門口賣蘋果……”
方軼靜靜的聽著,趙玉田所說與之前的表述一致。
“伱當時是怎麼想的,為什麼要拿刀傷人?”方軼問道。
“當時他們要拿走我的三輪車,這輛三輪車是我的命,我要靠著這輛車做買賣,賺錢為奶奶買年貨。他搶我的車,我就拿著刀衝上去,紮了他。
我不想殺他,只想拿回我的三輪車……”趙玉田目光呆滯,說完低下了頭。
方軼停止了提問,看向法官:“我問完了。”
“下面請公訴人出示證據。”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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