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摺疊刀,經指紋及dNA鑑定,摺疊刀上的指紋是被告人的,血跡是被害人的,被告人就是用這把刀將被害人刺成重傷;

第二份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明被告人自認是其用摺疊刀將被害人刺成重傷;

第三份證據,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鑑定報告,證明案發現場在玉龍小區門口,被害人系被被告人刺傷大動脈後,失血過多死亡;

第四份證據,玉龍小區監控錄影,該監控錄影記錄了案件的全過程,我們申請當庭播放該錄影內容。”馬尾辮女檢察員一份一份的宣讀著證據。

法庭當庭播放了玉龍小區的監控錄影,玉龍小區是個高檔小區,監控裝置的清晰度果然高,現場情況看的一清二楚,現場城管有五六位,與趙玉田拉扯一陣後,突然趙玉田抓起車上的摺疊刀刺向了一個穿制服的胖子,而後胖子倒地,趙玉田逃走,消失不見。

“被告對證據有什麼異議?”待播放完監控錄影後,法官問道。

“沒有異議。”趙玉田道。

“被告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麼意見?”法官問道。

“沒有意見。”方軼道。

這案件比較簡單,所有的證據都對被告人不利,被告人對證據不持異議,這是方軼早就想到的。

“被告辯護人有需要提交的證據嗎?”法官問道。

“有證據要提交。

第一份證據,被告人所在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難,自從他工作的單位倒閉後,他家裡入不敷出,最初他和奶奶靠撿廢品度日,後來騎三輪賣菜沿街賣菜,儘管生活不易,但是被告人從未想過去偷、搶別人,依舊自食其力。被告人是村裡公認的本份人。

第二份證據,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人在此之前從未犯過罪,也未受到過行政處罰,一直安份守己。

第三份證據,學校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人上學期間從未發生過打架鬥毆的事件,學習刻苦,無不良嗜好。”方軼道。

本來方軼想讓村裡將村委會的證明提交給法院,但是後來他又讓村委會配合,跟著他一起去學校和派出所開了幾份證明,方軼將所有證明作為證據一併提交給法院。

“公訴人對被告人提交的證據有什麼意見?”法官問道。

“沒意見。”馬尾辮女檢察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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