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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刑審2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請公訴人和辯護人圍繞爭議事實和如何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辯論。
請公訴人發表辯論意見。”法官道。
“我們認為,被告人趙玉田當街刺傷履行職務的公職人員,造成公職人員死亡,現證據確鑿,且被告人供認不諱,被告人的該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我們建議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馬尾辮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發表辯護意見。”法官看向趙玉田。
“人是我殺的,但是我不是故意殺人,我承認有罪。”趙玉田目光依舊呆滯,顯得很平靜。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法官說完,冷冷的看了一眼方軼。
“尊敬的審判長及合議庭諸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趙玉田的委託,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擔任其辯護人。在發表辯詞之前,請允許我們對受害人的不幸遇難表示哀悼,也希望被害人家屬能夠接受我作為辯護人的誠懇致意。
(死者為大,作為辯護人,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向被害人表示哀悼,最起碼能讓家屬感到受到了尊重,不至於激化矛盾。同時,也為接下來發表辯護意見做鋪墊,不至於將矛盾引到律師身上)
針對起訴書,結合今天的法庭調查,我發表意見如下。
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故意殺人不合情理
從案件的起因上看,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更談不上冤仇。從公訴人提供的監控錄影可以看的出來,當時現場突然陷入混亂,雙方都比較激動,存在一些推搡的行為,現場有三四個人企圖控制被告人,被告擔心自己的三輪車被沒收,同時也怕被抓,情急之下拿起三輪車上的摺疊刀向前刺去。
從公訴人提供的錄影來看,被告人的刺殺動作並不是針對被害人的,而是情急之下的隨意的刺殺,是想擺脫身邊人的糾纏。在這種情況下,指控被告具有殺害被害人的故意,顯然不合情理。
二、被告人使用的刀具並非管制刀具
辯護人提醒合議庭注意,被告人用來刺傷被害人的刀,並非是專門買來打架鬥毆的管制刀具,而是摺疊水果刀,這種刀在市場上便可以買到,五六塊錢一把。
透過錄影可知,在當時異常混亂的情況下,情急之中刀會刺到哪裡,刺到那個部位,被告人並不清楚。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故意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被害人被刺身亡並不是被告人刻意追求的結果。
三、被告人存在主動投案自首的情況
事發後,被告人離開案發現場並不是逃避罪行,而是去了公安機關主動投案自首,公訴機關提交的筆錄裡有相關內容的記載。
被告人被控制後,曾詢問過被害人的情況,當聽到被害人死亡後,被告人非常後悔,幾次寫信表示對不起被害人家屬,由此可見,被告人確實沒有預見到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其主觀上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
四、激情犯罪
辯護人認為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人是在情急之下,突然向前刺出摺疊刀。其行為,完全是在強烈感情支配下的,為了自保而導致的犯罪。
五、被告人其情可憫
庭審時,辯護人向法院提交了村委會、學校、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該等證明可以證明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無打架鬥毆,也無前科,無暴力傾向。雖然生活困難,但被告人並未抱怨,也未起坑、蒙、拐、騙及搶奪之心,完全靠自己自食其力。
被告人來到縣裡賣水果,是被生活所迫,儘管他用盡全力,但其生活依舊窘困,收入微薄。
儘管生活窘迫,但被告人始終保持善良純樸之心,無論多麼貧窮,他沒有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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