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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便被移送到了法院,準備開庭審理。

鍾家找了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但是卻一直沒有委託律師,為開庭辯護做準備。

看完手中的離婚判決書,方軼看向鍾斌:“你哥哥是哪天被抓走的,事發當天是幾號?”

“是十號,當天我正跟客戶在談生意,突然接到我媽的電話,說我哥被抓了,結果生意也沒談成。日子絕對不會錯。

我明白您的意思,當時我們去諮詢其他律師時,其他律師也問過這個問題。他們說十號事發當天,離婚判決書還沒有生效,從法律上講我哥跟我嫂子還是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事不應該被認定為強姦罪,所以他們都說這案子即便到法院也沒關係,花錢打點下,就oK啦!

我覺得如果我哥真不構成犯罪,人早就放回來了。即便公安機關抓錯了人,檢察院難道也不懂法嗎?這事恐怕沒有那麼簡單。

我之前透過關係找人問過,據說我哥這案子檢察院內部也有不同意見,所以我心裡沒有底兒。”鍾斌道。

“嗯,我明白您的顧慮,之前我曾經碰到過類似的案件,那是在幾年前,是否是首例我不敢說,但是這類案件報出來的確實不多。在理論上,我們管這類行為統稱為‘婚內強姦’。

應該說不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x關係,丈夫能否被定義為強姦罪,大家還是有爭議的。”方軼不自覺的進入了教師的角色,彷彿在給學生講解案例。

“婚內強姦?!這都領證結婚了,還構成強姦啊!兩口子滾床單還滾成強姦犯了!?”鍾斌瞪著眼,驚愕的看向方軼。

方軼一笑:“不是這個意思!

是否構成強姦罪,要看具體案情,您不用這麼緊張。

其實從正常的夫妻關係來說,夫妻之間有同居併發生房事的權利和義務,誰都不能否認這是夫妻關係的重要內容。

夫妻雙方自願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後,夫妻關係確立,這就是對同居義務所作的肯定性承諾,這種承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始終有效,非經法定程式不會自動消失。

因此,在結婚後,不論是自願同居,還是一方強行逼迫另一方同居,發生x行為的,丈夫或者妻子均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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