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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章 不講武德!

接下來這幾天方軼跑看守所會見,去法院調案卷,忙的不亦樂乎。孫主任見壓制不住他,只得走一步看一步,只要他的律師證在所裡,不耽誤所裡的業務就行,畢竟方軼自己案子的律師費百分之四十留在了所裡,他賺的越多,所裡留下的也越多。

就衝這百分之四十的留存,孫主任琢磨著怎麼也得給方軼點便利,他覺得管理方軼這樣的律師,跟治理黃河是一個道理,宜疏不宜堵,要留住人,而不能把人逼上梁山。

半個多月後,錢老爺子危險駕駛罪的案子開庭了,而錢琳琳老公曹月山合同詐騙的案子(二審),法院卻始終未通知開庭時間。

上午九點方軼來到縣法院第六審判庭,審理錢老爺子案子的男法官是個胖子,大臉,一雙眼看起來囧囧有神,肥大的法官袍穿在身上恰到好處的擋住了他肥胖的身軀。

坐在公訴人席位上的檢察員是方軼的老熟人,宋檢察員,他還是老樣子,一臉的倔強。

前面的程式走完後,中年女法官敲響法槌後,被告人孫連鵬被押進了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錢老爺子精神有些不太好,看了一眼方軼,低下頭沉默不語,等待審判。

……胖法官看向公訴人:“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宋檢察員拿起起訴書:“被告人錢連元,男,居民身份證號碼……

本案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錢連元涉嫌危險駕駛罪,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九時許,被告人錢連元飲酒後持b2駕駛證駕駛無號“雷神”牌四輪電動車,在去清水河釣魚路上,行駛至38km+12m路段時,與沿該路段同向行駛的魏天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錢連元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後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錢連元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經天元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駕駛的無號“雷神”牌四輪電動車是純電動車,屬於機動車;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9mg\/100ml。

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車輛及酒精度鑑定報告;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交警製作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連元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對被告人錢連元從輕處罰,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完畢。”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胖法官看向錢連元。

“聽清楚了,我有異議,我認為我駕駛的根本不是機動車,我沒有犯罪。”錢連元態度堅決道。

錢老爺子話一出口,宋檢察員猛地抬起頭看向他:搞什麼啊!之前訊問時不是說認罪認罰嘛,怎麼突然改口了?不講武德!

錢連元當庭不認罪,讓方軼有些意外,之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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