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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借名買車庭審1
週一一早,方軼乘坐早上六點多的火車北上去了京城。
李書明的借名買車案不在海淀法院本院審理,而是在一個派出法庭進行審理。方軼打車費了好大功夫才找到地方,光打車費就花了二百多,也不知道是因為堵車的緣故,還是司機繞路了,反正挺貴的。
方軼透過安檢通道進入法庭時,被告已經到了,是一位三十多歲的中年男人,在書記員核查雙方身份時,方軼才知道,這位中年男人是被告四S店的經理,姓程。
這個案子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法官姓田,是個年輕的女法官,長得五官端正,整個人看起來年齡偏小,如果不知道的還以為是未畢業的大學生呢。
民事訴訟案子前面的程式都是一樣的,書記員核實雙方身份,宣讀法庭紀律等等。
田法官敲響了法槌,庭審正式開始,首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
“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前簽訂的購車合同無效;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購車定金叄萬元,並賠償資金佔用利息損失,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退還定金之日。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因用車需求,前往被告四S店看車。因原告本人沒有京城的購車指標,無法購買車輛上牌。被告四S店銷售人員告知,原告可以借用或租用朋友閒置的京城車牌,並以出租方的名義與被告簽訂購車合同,然後再與車牌出租人簽訂協議,約定車輛歸原告所有即可。
此後,原告找到了其好友朱明,以朱明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合同,並支付了購車定金三萬元。後因朱明不同意出借車牌,拒絕去四S店辦理後續的購車手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退還定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絕。迫於無奈,原告將被告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完畢!”方軼將起訴狀唸了一遍。
“被告進行答辯。”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原告代替他朋友朱明來我店中買車,看中了一款汽車。後來,原告的朋友朱明與我們簽署了《車輛銷售確認單》,並刷卡支付定金三萬元。此後沒多久,我們聯絡朱明提車,朱明拒絕到我們店裡交尾款、提車,導致雙方簽署的合同無法履行。
我們認為,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朋友的原因造成的,與被告無關,被告不同意退還定金。”程經理道。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原告舉證。”田法官看了下案卷,說道。
“第一份證據,《車輛銷售確認單》,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車輛買賣關係。
第二份證據,刷卡交易記錄,證明原告依據約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萬元定金。
第三份證據,原告與被告銷售人員的微信記錄,證明被告知道原告無購車資格,建議被告借名買車。
舉證完畢。”方軼道。
“被告質證!”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證據,《車輛銷售確認單》,我們認可。
第二份證據,刷卡交易記錄,我們也認可。
第三份證據,我們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是該銷售人員的個人行為,被告完全不知情。
完畢。”程經理道。
“被告進行舉證。”田法官道。
“被告沒有證據。”程經理道。
“被告,我問下,你們與朱明簽署《車輛銷售確認單》時,是朱明本人到場的嗎?當時都有誰在場?”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時間太久了,我記不太清楚了,應該是朱明本人到場的。”程經理眼神閃爍,看著桌上的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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