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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房屋交割,原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在收房後,原告偶然得知交易的房屋內曾經發生過兇殺案,並且一家五口全都死在該套房中,該套房產為凶宅。
在雙方交易前,被告並未如實告知該套房產曾發生過兇殺案,直至今日被告仍未主動告知相關情況。
原告認為,被告故意隱瞞凶宅的事實,將房產賣給原告,構成欺詐,因此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以維護原告的權益。
完畢!”方軼道。
“被告答辯。”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是訴訟請求,首先,《存量房買賣合同》系雙方自願簽署,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其次,在簽署前房產中介已經介紹過房產情況,被告也向原告介紹了房產的相關情況,該房屋內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說的兇殺案,也未出現非正死亡的情況,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
最後,“凶宅”之說純屬封建迷信,法院不應支援。雙方已經按照合同履行完畢相關義務,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性,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完畢!”被告律師道。
“原告,進行舉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房產證及稅票,證明雙方交易房產的事實。
第二份證據,本地報紙刊登的花園小區五號樓發生兇殺案的報道,證明該套房產內曾發生過兇殺案。
因該案屬於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辦,我們無法取得相關證據,已經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
舉證完畢。”方軼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被告認可。第二份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該份報道只是說花園小區五號樓發生兇殺案,並未指明是六零一室發生的兇殺案,因此我們不認可。”被告律師道。
方軼早就預料到了被告律師會不認可第二份證據,現在就看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了。
“被告是否有證據要提交?”女法官沒有見到被告提交的證據,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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