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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章 天狂必有雨,人狂必有禍

方軼送走楊總後,剛想回工位,手機突然想了起來,是村裡的生子打來的。

“生子,有事?”方軼接通電話後問道。

“嗯,有點事,我……我想借點錢!”生子吞吞吐吐道。

“借錢?借多少?是不是租的那塊地開工了?”方軼一怔,隨即問道。

“嗯,我想把周圍的鐵絲網補齊了,再把房子整一整,五萬就夠了!”生子道。

過完春節後,生子找了幾個人幫忙,開始去隔壁村收拾租的房子和土地,本以為買點木料,裝上門窗就行了,可誰知道越弄活兒越多。

雖然大家知道他不容易,管頓飯就行,不要工錢,可原材料的採購需要錢,村裡的借款一直沒還,他沒臉再開口,所以沒敢告訴方冒。生子思來想去只能找方軼幫忙。

“行,你給我個賬號,我給你轉過去。”方軼立馬答應道。收到短息後,他去樓下的銀行,給生子的賬戶轉了五萬元。

周光故意傷害案終於開庭了。方軼坐在審判庭內,對面坐著兩位檢察員,這次周光的案子是一位法官獨任審理,法官是位四十多歲的女人,梳著一個簡單的馬尾辮,臉上掛著霜。

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周光,彷彿又蒼老了不少,眉頭皺的更緊了,坐在法庭上有些不知所措,兩隻腳不由自主的踩來踩去,嘴唇也有些微微顫抖。

旁聽席上坐著周主任、周俊山,還有不少村裡來的鄉親。

“……我們認為,被告人周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周光雖未及時投案,但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認罪、悔罪,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另查,案發時被告人周光未滿七十五週歲,不屬於刑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的老年人犯罪。

但考慮到被害人周俊水存在過錯,我們建議,在法定刑以下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完畢!”檢察員說完,放下了手中的起訴書。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方軼看來,檢察員建議法院判處周光六年有期徒刑,已經低於最低法定刑(十年)很多了,但是在他看來六年有期徒刑還是有點多。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伱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女法官問道。

“聽清楚了,沒有異議。”在周光看來,檢察院的同志已經對他網開一面了。之前有人告訴過他,他犯的罪起碼要被判十年以上。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女法官道。

“好的,審判員。被告人周光,你為什麼刺傷周俊水,進而導致其死亡的?”檢察員問道。

“周俊水是我二兒子,當天他喝了酒見我們老兩口不順眼,抄起地上的板凳砸在我老伴的腰上,我老伴被他砸倒,痛的哎呦哎呦直叫。

我一生氣就罵了他幾句,想去攙扶我老伴進屋,他卻衝過來揪住我的衣服領子,一下把我掄到了一邊,倒在地上……”周光將以往之事訴說了一遍,眼中露出了淚光。

不知道是為他老伴的受傷流淚,還是為自己生了一個造孽的兒子而流淚。

“被害人周俊水平時在村裡也這樣嗎?我是指他對村裡人和對家人平時是否也非打即罵?”檢察員問道。

“是的,我兒子周俊水在村裡壞事沒少做,全村人都恨他,但是又拿他沒辦法。在家裡平時對我們老兩口也是罵罵咧咧的,喝點酒就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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