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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章 能嗎?
“被告人楊旭,你們去的是什麼等級的酒店?”方軼問道。
“五星級酒店。裡面裝修的很好。”楊旭道。
“隔音效果怎樣?”方軼問道。
“隔音非常好,之前我去過多次,即便房間內電視聲音放的很大,也不會影響到隔壁。”楊旭道。
“剛才你說你們都喝了酒,喝到什麼程度?”方軼問道。
“喝了不少,具體有多少杯我也記不得了。我當時頭有點暈,但是頭腦依然清晰,她也差不多。去酒店房間時,她是自己走進去的,雖然走路有些不穩,但是意識清醒。”楊旭回憶道。
楊旭所說與當時的情況出入不大,這一點從公訴人提供的酒吧和酒店樓道的監控錄影就可以看出來。
方軼之所以這麼問,就是想告訴法官被告人和被害人當時都喝了酒,而且酒後頭腦清醒,被害人是自願去的酒店房間,進房間幹什麼,兩人心知肚明。至於之後房間裡發生了什麼,可以自行腦補,可以存疑!反正雙方各說各的理,都沒有證據。
“審判長,我問完了。”方軼道。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除現有證據外,雙方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道。
“沒有新證據需要提交!”雙方均道。
“下面由公訴人舉證。”審判長道。
“第一份證據,酒吧和酒店的監控錄影記錄,證明被害人是被告人帶去酒店的。”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楊旭,伱對該證據有什麼異議?”審判長問道。
“沒有異議,當天確實是我帶她(被害人)去的酒店。她是自願跟我去的,我沒有強迫她。”楊旭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該證據有什麼意見?”審判長問道。
“沒有異議,該證據可以證明,當時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清醒的,被害人是自願跟著被告人出的酒吧,也是自願跟著被告人進入的酒店房間。從監控錄影可以看出,兩人偶有親密舉動,酷似情侶。”方軼道。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道。
“第二份證據,被告人供述,證明被告人帶被害人進酒店的目的就是為了與被害人發生x關係。進入酒店房間後,被告人在被害人強烈反抗的情況下,違背其意願,採用了暴力手段試圖與其發生x關係。”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楊旭,你對該證據有什麼異議?”審判長問道。
“有異議,當時我以為她不是真的拒絕,是在逗我,所以……”楊旭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該證據有什麼意見?”審判長問道。
“有異議,之前被告人請被害人在酒吧喝酒,隨後被害人又自願跟隨被告人到酒店房間,在整個過程中,兩人之間有親密的舉動。
隨後被害人拒絕與被告人發生關係,被害人的拒絕行為到底是半推半就,欲擒故縱,還是真的拒絕發生關係,辯護人認為存疑。”
方軼的目的很明確,只要是沒有證據,那麼最好的辦法就是讓被害人的行為存疑,至少讓法官覺得她的行為存在不確定性,容易讓人誤解,絕不能被檢察員牽著鼻子走。
“請公訴人出示第三份證據。”審判長道。
“第三份證據,被害人的陳述,證明被害人在明確拒絕與被告人發生x關係後,被告人採用了暴力手段將被害人控制,然後退去衣褲。最後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被告人未能得逞。”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楊旭,你對這份證據有異議嗎?”審判長問道。
“有異議,我當時根本沒脫褲子,她也穿著運動短褲,我只是解開了褲繩,根本沒有像她說的那樣觸碰她。”這次楊旭的反應比較大,不像作假。他感覺自己比竇娥還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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