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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被告人強姦未遂,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我們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完畢!”女檢察員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之前方軼曾去檢察院與檢察員溝透過案情,雖然檢察員認可方軼的大部分意見,但是雙方就楊旭的行為到底是未遂還是中止,看法不一致。檢察員堅持楊旭的行為是未遂,所以起訴書是按照未遂建議的刑期。

“被告人楊旭,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道。

“聽清楚了,有異議。我不是強姦未遂,是我自願放棄的,我的行為應該屬於犯罪中止。”楊旭辯解道。

之前方軼在會見時,給他解答了強姦未遂和強姦中止的區別,同時也說了辯護方案,楊旭是個聰明人,不需要方軼特別說什麼,自然知道該怎麼做。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被告人楊旭,被害人許敏是否是你帶去酒店的?”女檢察員問道。

“是。”楊旭道。

“你們兩人當時是什麼狀態?”女檢察員接著問道。

“我們在酒吧喝了不少酒,但是意識還算清晰。”楊旭道。

“進入酒店房間後,你們做了什麼?”女檢察員問道。

“我想跟她親熱,但是她拒接了,後來我強行把她推倒,撲了上去……(此處省略百字)”楊旭將當時的情況講述了一遍,與之前他對方軼講的沒有差別。

“你再回憶下,是不是她先護住了身體下部,你無法施強,所以才放棄的?”女檢察員問道。

“反對!審判長,公訴人的問題存在誘導性,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方軼不待楊旭開口,立刻道。

“公訴人注意你的提問方式。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這個問題。”審判長皺了下眉頭道。

“好的,我的問題問完了。”女檢察員一臉的不服氣,瞟了方軼一眼。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需要發問。”方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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