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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詐騙罪。請法院依法裁判。”女檢察員道。
“下面由被告人鍾蘭英自行辯護。”男法官道。
“我並沒有侵吞公司財產的想法,之所以轉移財產是為了公司利益,並非為我個人利益……”鍾蘭英手拿A4紙,說話不緊不慢,很有條理。
她所說的內容,是在方軼與她最後一次會見溝通辯護方案後,她自己總結的內容。
“請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男法官道。
“……蘭英公司雖為一人有限公司,但其有完整的治理結構,財務獨立於實控人。公訴機關指控鍾蘭英構成合同詐騙罪,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鍾蘭英在收取貨款後系用於其個人開支,因此,公訴機關指控鍾蘭英繫個人犯罪的證據不足。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鍾蘭英的行為完全是為了公司利益,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徵,應屬單位犯罪。鑑於被告人及其家屬積極籌措資金,賠償被害單位的損失,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誠懇,請法院酌情減輕對被告人的刑事處罰。
辯護人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鍾蘭英緩刑。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男法官道。
“公訴人認為,蘭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實質上與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鍾蘭英個人,在人格、意志、利益上均無法進行有效區分。
一人有限公司顧名思義只有一個股東,出資和經營均由該股東一人所為,利益也歸屬於該特定股東,沒有公司獨立的利益,不能區分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
蘭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東鍾蘭英一人控制著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公司的意志和股東的意志無法區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意志。
這與《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特徵不符,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實施的犯罪只能按個人犯罪論處,而不可能構成單位犯罪。完畢!”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鍾蘭英的辯護人可以對公訴人的意見進行回應。”男法官道。
“好的。辯護人對公訴人就一人有限公司獨立性所發表的上述言論不敢苟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股東僅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並由該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其與傳統的有限責任公司唯一的區別僅僅是股東的個數不同。而股東的個數及身份又與單位犯罪的成立毫無關係,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構成單位犯罪。
辯護人不否認,一人有限公司因其特殊性,出資人與公司之間很容易產生關聯交易而導致人格混同,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因為其股東的單一性而具有不穩定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認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獨立性。
辯護人認為,判斷具體犯罪行為中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獨立人格,應當根據以下幾項標準:
一、是否具有獨立的財產利益。
公司的財產和出資人的財產必須能夠分離,公司的財產狀況必須是獨立的。如果公司財產不能持續地獨立於股東財產,二者之間發生混同,那麼公司就將喪失獨立人格,公司財產成為股東的個人財產,以公司名義進行的犯罪行為也只能是股東的個人行為,而不是單位犯罪。
就本案而言,從目前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證明鍾蘭英的個人財產已經與蘭英公司發生了混同。因此,蘭英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
二、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獨立的意志。
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是否獨立是判斷其是否具備單位犯罪主體適格性的實質要件。蘭英公司的股東與管理者同為一人,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雖然來源於唯一股東鍾蘭英,卻與自然人意志不可混為一談。
蘭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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