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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章 第274 275章(合併大章)複雜的眼神

“下面由上訴人肖松的辯護人發問。”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肖松,你在案發時穿的什麼衣服?”方軼問道。

“當時是夏天,天熱,我穿了一跳牛仔褲和一個大白背心。”肖松道。

“被害人聽說你是派出所的,當時有什麼反應?”方軼問道。

“當時他被嚇了一跳,後來他見我穿的不是警服,又一身酒氣,就讓我拿證件,我沒有證件,就把他踹倒了。”肖松道。

“你在實施搶劫行為時,手裡有沒有拿什麼東西?”方軼問道。

“什麼都沒拿,當天晚上我跟幾個朋友多喝了兩杯,回家時天已經很晚了,路過公園旁的樹林時,我知道里面有人搞交易,就是那種不道德的交易,就想進去嚇唬嚇唬他們,弄點錢。”肖松道。

“伱在實施搶劫過程中,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行為?”方軼問道。

“他用腳踢我,想跑,最後被我按在了地上。”肖松道。

“你後來是怎麼被抓?”方軼問道。

“我在街上走,突然警察就把我抓了,後來我才知道是被害人報的警。”肖松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檢察員、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均道。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上訴人肖松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在搶劫時只是口頭宣稱是派出所的,沒有佩戴任何帶有警察身份的標誌,一審認定我冒充警察搶劫,屬於認定錯誤……”肖松道。

“上訴人肖松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為,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對於“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認定條件不應過於寬泛,而應以社會公眾的一般認識為標準。

具體到本案,上訴人肖松只是口頭稱其是派出所的警察,被害人在被搶劫時便對其身份產生了懷疑,此後更是多次守候在案發地點附近抓獲被告人。由此可見,被害人並不相信上訴人肖松是警察身份。

僅僅以口頭聲稱自己的派出所的,一審法院便認定上訴人肖松存在“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情形,進而判處其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明顯罪責刑不相適應。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不應適用“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加重情節,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完畢。”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對於“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認定應當從字面理解,只要具備下面的兩個條件即可:

第一個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了搶劫犯罪行為,第二個條件是在搶劫犯罪中有冒充軍警人員的意思表示,而無論冒充行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或其他人相信其是軍警。

具體到本案,上訴人肖松稱自己是警察,並以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應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加重情節,應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一審法院量刑適當,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女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主要發表以下幾個觀點:首先針對“冒充軍警人員搶劫”不應做限縮解釋,應該按照字面意思進行解釋才能最大程度的打擊犯罪,保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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