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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事的範圍內,對丁大山人身權利的侵犯尚屬輕微,沒有危及丁大山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顯危險。
丁大山有繼續周旋、安撫、等待的餘地,但卻選擇使用刀具,在撕扯過程中直接捅刺周龍的要害部位,最終造成了周龍傷重死亡。
綜上,丁大山的防衛行為,在防衛結果與所保護的權利對比上有明顯的差距,其行為應當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請法院依法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完畢。”方軼道。
丁大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無罪辯護是肯定不能被法院採納的,如果方軼一味地避重就輕,很可能會招致法官的反感,更不利於法官對丁大山的量刑。
既然如此,不如實事求是,往防衛過當上靠,說不定丁大山能被少判幾年。這是方軼的真實想法。
……
“現在繼續開庭,請法警把被告人丁大山帶上法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丁大山用尖刀刺傷周龍致使其死亡的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不屬於防衛過當;丁大山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丁大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審判長道。
方軼心裡涼了半截,合議庭並未採納自己的辯護意見,十五年有期徒刑,丁大山這次進去恐怕就再也出不來了,不!還有機會,上訴,上訴是最後的機會。
旁聽席上的丁婉秋聽到判決結果後,一下癱坐在椅子上,心如刀絞,淚水一下湧了出來。
她都不知道是怎麼走出的法院,滿腦子都是“十五年”。
方軼對一審的判決很有異議。
雖然他是律師,但是他對於一些刑法的規定卻不敢苟同,就拿此案來說,過份的追求所為的行為正當性,勢必會忽略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非法侵入住宅難道住宅的主人只能做無力的口頭抗議,就不能奮起反擊嗎?
老話說得好:相罵無好口相打無好手。一旦奮起反擊,真打紅了眼誰能控制得住,超過了所為的“度”構成防衛過當(或者直接被認定故意傷害),又要被處罰。方軼不信誰能在這種情況下控制住自己的行為不過“度”。
方軼從心底裡不服一審的判決,難道真的等到周龍把尖刀搶到手,傷害一家老小後,再談正當防衛嗎?法律是具有滯後性的,但制止不法事態的發展,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才應該是第一位的。
律所的會議室內,方軼看著對面萎靡不振的丁婉秋,不知該如何勸慰她。
“方律師,您剛才說上訴,上訴能贏嗎?”丁婉秋期盼的看向方軼。
“上訴是唯一的出路,我無法向您保證什麼,但是我會盡全力。我不信高院的法官也會這麼判。”方軼心中不服氣,這個案子明明可以按照防衛過當處理,為什麼不認。他心裡也憋著一股勁,想要上訴翻案。
“嗯,那就試試吧。那律師費?”丁婉秋有氣無力道。
說實話,丁婉秋心裡對方軼的信任已經打了折扣,之前她覺得方軼出馬,自己父親就算是被判刑,刑期也不會太長,可現在一審判了十五年,如果二審維持原判,自己老父親已經六十八了,再蹲上十五年……,她不敢再多想,抱著死馬當活馬醫的態度,接受了方軼的建議。
“二審律師費一萬元。開庭前繳納就行。”方軼道。
他想檢驗下自己的判斷是否正確,他需要二審的判決來佐證自己的判斷,支撐自己的信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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