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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晚,被害人周龍再次來到你家,你為什會去拿尖刀?”方軼問道。
“當時已經晚上九點多了,他鬧得厲害,踹的我家大門咚咚響,見我不開門,他就爬牆,坐在牆頭上用牆上的石頭砸我。
當時家裡只有我和我老伴,還有兩個孩子,我怕周龍傷害我家裡人,就跑回屋拿了尖刀。”丁大山道。
“被害人踹門和爬牆的時候,你是否警告過他?”方軼接著問道。
“警告過,但是他不聽,還罵我是老不死的。”丁大山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方軼看向法官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審判長道。
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方軼沒有什麼異議,丁大山也沒有異議。拿刀傷人致人死亡這是事實,沒有什麼好辯護的。方軼將辯護的重點放在了防衛過當上,只有防衛過當這個理由才能讓丁大山少受幾年罪。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公訴人認為,根據丁大山與周龍的關係及具體案情,周龍的違法行為尚未達到丁大山必須透過持刀刺扎進行防衛制止的程度,丁大山的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不屬於防衛過當。
丁大山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丁大山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我們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男檢察員道。
看得出來,他已經預料到了方軼會提出防衛過當的理由,請求法院減輕對丁大山的處罰,所以他提前否定防衛過當的理由,封堵方軼的辯護意見。
聽到檢察員說建議判處他有期徒刑十五年,丁大山的雙眼有些發直,心道:當初好像不是這麼說的,咋臨時變卦了呢?太不厚道了。
“被告人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周龍是我扎傷的,他的死與我有關係,但我是為了保護家人……”丁大山說到後面有些語無倫次,被審判長制止了。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丁大山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周龍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被告人丁大山的女兒丁婉秋與被害人周龍系夫妻關係,因周龍染上賭癮,丁婉秋迫於無奈要求離婚,並帶著孩子回孃家居住。
案發當晚九時許,被害人周龍來到丁家,其行為在時間、方式上顯然不屬於探視子女,故在丁大山拒絕其進院後,其攀爬上牆跳入院內,其行為屬於非法侵入住宅。
此後,周龍先用牆上的石頭擲砸被告人,隨後跳入院中與被告人丁大山進行撕扯,其行為侵犯了丁大山的人身權利。由此可見,周龍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被告人丁大山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
被害人周龍的行為從吵鬧到侵入住宅、侵犯人身,呈現升級趨勢,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周龍在晚上九時許實施侵害行為,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緊迫性。此前周龍多次到被告人丁大山家鬧事,丁大山報警求助,一直沒有與周龍鬥毆的故意。案發之時,丁大山提前準備尖刀也是出於防衛的目的,因此其反擊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
第三,丁大山的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屬於防衛過當。
被害人周龍上門鬧事的目的是不願離婚,希望能與丁大山的女兒繼續共同生活,這與離婚後可能實施報復的行為有很大區別。
被害人周龍騎牆頭實施了投擲石塊的行為,此後又跳入院內與被告人撕扯,但整體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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