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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章 這事鬧的!
“針對杜金全的行為是否屬於行兇問題,我跟您的意見不一致。對行兇的認定,應當遵循《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為把握的標準。
杜金全開始階段的推搡和踢打行為不屬於‘行兇’,這一點我沒有意見。但是從他自車中取出砍刀,開始擊打孫奎之時起,我認為他的行為性質已經升級為暴力犯罪。
而且杜金全當時的攻擊行為特別兇狠,其所持砍刀屬於管制器械可輕易致人死傷,當時杜金全又喝了酒,隨著事態發展,接下來會造成什麼樣的損害後果難以預料,孫奎的人身安全處於現實的、急迫的和嚴重的危險之下。
您剛才也說了,杜金全具體持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不確定,這正是許多行兇行為的特徵,但並不是認定的障礙。因此,我認為杜金全的行為符合‘行兇’的認定標準,應當認定為‘行兇’。”方軼說完看向對面的兩位檢察員,目光堅定。
方軼為什麼首先強調杜金全的行為屬於“行兇”,是有原因的,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通常稱這種正當防衛為“特殊防衛”。
方軼的目的就是要將孫奎的行為定義為特殊防衛,最終認定孫奎不屬於防衛過當,但是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先找到一個支撐點,而杜金全的行為恰好符合“行兇”的特徵,為方軼提供了支撐點。
“方律師,您繼續。”資深女檢察員點頭示意道。
“第二,關於杜金全的侵害行為是否屬於“正在進行”的問題。
我個人認為,截止杜金全離開現場前,他的侵害行為一直處於‘正在進行’狀態,沒有結束。”方軼道。
“我也看了看卷,在杜金全手中的砍刀脫手,孫奎搶到砍刀後,杜金全的侵害行為應該算是已經結束,他對孫奎已經不存在侵害。所以我認為自孫奎拿到砍刀後,杜金全的侵害行為已經終結。”曹曉雪接過話茬道。
“方律師,您說說您的理由。”資深女檢察員看向方軼道。
“針對曹檢察員提出的意見,我不敢苟同。
我認為,判斷侵害行為是否已經結束,應看侵害人是否已經實質性脫離現場以及是否還有繼續攻擊或再次發動攻擊的可能。
孫奎搶到砍刀後,杜金全立刻撲上去爭奪,侵害行為並沒有隨著砍刀的易手而停止,杜金全搶砍刀證明他主觀上仍然存在侵害的故意。後來杜金全被孫奎扎傷,受傷後的杜金全又立刻跑向之前藏砍刀的汽車,孫奎此時懼怕杜金全報復,作不間斷的追擊也符合防衛的需要。
孫奎追砍兩刀均未砍中,杜金全從汽車旁邊跑開後,脫離了現場,孫奎停止追擊。因此,在孫奎搶得砍刀順勢反擊時,杜金全既未放棄攻擊行為也未實質性脫離現場,不能認為侵害行為已經停止。直至杜金全逃離現場侵害行為才結束。”方軼道。
“嗯,您接著說。”資深女檢察員繼續道。
“第三,關於孫奎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的問題。
我認為,孫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屬於特殊防衛。”方軼道:“不知道這一點你們怎麼看?”
依照曹曉雪的性格,即便方軼不問,她也會反駁,所以方軼直接開口詢問對面兩位檢察員的意見。
“我認為,孫奎本人所受損傷較小,但防衛行為卻造成了杜金全死亡的後果,透過二者的傷情對比,顯然孫奎的防衛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曹曉雪道。
“方律師,您說孫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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