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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想過,一房二賣如何解決交房問題?”方軼接著問道。
“想過,房子都賣了,只能退還購房款。”鄒強道。
“你們有能力退還購房款嗎?”方軼繼續問道。
“當時沒有,但是現在有了,公司找到了接盤的資金方。”鄒強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鄒強的自行辯護意見與之前差不多,反正就是一箇中心思想:購房款我沒用,都給公司用了,不認可合同詐騙罪。
“上訴人鄒強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鄒強一房二賣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辯護人認為,對一房二賣的行為定性,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需要綜合行為人一房二賣的具體原因、交房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行為人是否具有調劑交房的能力以及清償相關債務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實進行認定。
本案中,被告人在出售房產獲得購房款後,根據一審時公司提供的財務資料購房款全部被用於公司經營,沒有被個人揮霍或者佔有。
而且被告人具有退還購房款的意願,也有能力退還相關款項。因此,被告人雖然存在一房二賣的行為,但是因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夠成合同詐騙罪。”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翻閱了下案卷,片刻後道。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將已經出售的樓盤房產再次出售給本案受害人,屬於虛構目標房產,雖然房產是實際存在的,但是購房合同根本就無法實際履行,而對於此被告人是明知的,這本身就是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
在一房二賣後,被告人因無力交房,隨即出售全部股權,想要逃脫法律的制裁,帶有明顯的詐騙意圖。因此,我們認為一審判決正確,量刑適當,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檢察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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