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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確告知借款人包括借款金額、服務費、借款期限、到期還款金額及逾期費等內容,在放款之前,經過“借款協議確認”“借款數額確認”兩道確認手續,在最終確認之前,借款人均可選擇接受或放棄借款。
其次,本案並未以“砍頭息”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套路貸”中的套路是以借款為幌子,透過設計套路,製造虛假的給付痕跡,以欺騙的手段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
回到本案,被告人在經營公司期間既沒有在借款時製造虛假的給付痕跡,也沒有故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或者以其他手段惡意壘高債務等方式形成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辯護人認為,不能因為收取六百二十元的服務費折算後的利息超高,而就認定其具有“砍頭息”套路。
二、本案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套路貸’本質上是以借貸為幌子實施的詐騙行為,出借資金方最終目的並非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而是為了非法佔有借款人遠超過本金、利息的財物。
本案被告人放貸金額和借款金額一致,其追求的就是借款人支付超高利息,在借款到期時,主動聯絡借款人要求還本付息,其想要獲得的不過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超高利息。
現實中,絕大部分民間借款的利息本身就比銀行的貸款利息高,而且催收也比銀行等金融機構難度要大很多,不應僅考慮其相對超高的利息,還應考量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
本案中被告人收取的利息確實超出了法律保護的範圍很多,但不能以利息高就認定為“套路”。被告經營的公司的目標客戶(借款人)基本都是徵信極差的一類群體,被告人出借款項也要承擔本金全損的風險,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亦能夠證實平臺具有很高的壞賬率(超過百分之十五),因為被告人經營的公司對於借款人根本就沒有實質性的制約,說的通俗點就是在撞大運。
本案被告人作為公司的實控人,基於行業的特點和風險選擇相對應的收益率,在借款人認可的條件下有償放貸,其目的並不是要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三、借款人對高利息是明知的,不存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
根據《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可知,詐騙罪構成的核心要素是借款人因受騙陷入錯誤認識後處分財物。
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不僅要審查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同時,也要審查借款人是否存在“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的客觀情況。
“套路貸”不僅要求放貸過程中存在“套路”,而且要求“套路”是被告人取得財物的關鍵手段。
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路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定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透過肆意認定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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