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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道。
方軼敢肯定,原告在開庭前一定諮詢過律師,起訴狀也是律師起草的。
“被告答辯。”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被告與其朋友在封閉的環境下傾訴自己並不幸福的生活,實際上是朋友之間對不如意生活的訴苦。
她們談話的內容並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悉,也沒有向公眾曝光或故意公開的主觀過錯,且該聊天的內容僅限於談話雙方知曉,根本不存在公然醜化原告人格名譽,也未使原告的社會評價受到降低。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方軼道。
“現在開始舉證質證。原告舉證。”女法官道。
“證據一,離婚證,證明原被告雙方已經離婚,不存在夫妻關係。
證據二,行車記錄儀錄音,證明被告存在詆譭原告的行為。
法官,我說完了。”原告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兩份證據均認可,但是對於證據二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行車記錄儀的錄音是被告在向其朋友傾訴生活的不易,並不是有意要詆譭原告。完畢。”方軼道。
“被告舉證。”女法官道。
“被告沒有證據提交。”
誰主張誰舉證,方軼代理的是被告人,只要對原告訴求給予否定就行了,本案根本就沒有什麼證據可提交。
“原告,你是怎麼得到的行車記錄儀?”女法官問道。
“行車記錄儀是我的,安裝在我的車上。被告開我的車出去玩,他們在我車裡聊天,被我的行車記錄儀錄下來,就這樣。”原告道。
“也就是說,被告是在車裡與朋友談論你的隱私的,是這樣嗎?原告!”女法官看向原告。
“是,應該是這樣。”原告道。
“被告,是這樣嗎?”女法官看向方軼,問道。
“是的。”方軼道。
“被告,當時車裡都有誰在?有幾個人?當時車是在行駛中嗎?”女法官問道。
“車裡一共有兩人,一個是被告,另一個是被告的朋友,車在行駛中,這個從行車記錄儀中的錄音錄影就可以體現出來,兩人聊天時,汽車在公路上快速移動著。”方軼道。
“原告,對被告剛才說的有沒有異議?”女法官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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