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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章 犯意誘發

頓了頓,方軼接著說道:“除此以外,辯護人提請審判長注意,本案中提及的吳姓買方為森林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該人的真實身份在一審的庭審記錄中有相關記載,就在第九十三頁第五行。質證完畢。”

聽方軼說完,合議庭的三位法官低頭耳語了幾句,一位法官開始翻看案卷。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辯護人發言。

上訴人趙翠霞可以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認為我不構成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我是被姓吳的引誘為其牽線搭橋購買的野生動物,我在其中只是牽線搭橋的作用,不應該被認定為犯罪。

另外,姓吳的是森林公安的人,我認為他們是故意引誘我犯罪,一審法院判我有罪,有違天理。我說完了。”趙翠霞道

“上訴人趙翠霞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從本案事實上看,一直是吳姓買方在催促趙翠霞幫其購買野生動物,時間長達六個月之久,可見趙翠霞並沒有主動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犯意。

森林公安機關在未掌握趙翠霞有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事實的情況下,派偵查人員主動引誘趙翠霞向其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趙翠霞才以中介人身份參與了兩隻大天鵝的交易,其從中獲取的介紹費僅為五十元。

偵查機關以引誘的方式收集證據,有悖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收集的證據具有非法性,其證據不應被採納。請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翠霞無罪。

辯護人發言完畢。”方軼道。

“現在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

上訴人趙翠霞為牟利,非法出售國家二類保護野生動物大天鵝,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主觀上趙翠霞有販賣野生動物謀利的想法,客觀上確實實施了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我們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的刑罰適當,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

審判長,公訴人發言完畢。”宋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認為:即便上訴人趙翠霞的違法行為受到了他人的影響,但是如果她不存在違法謀利的主觀意願,是不可能做出違法犯罪的行為的。

大天鵝雖然不是趙翠霞的,但是她參與了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交易,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不管她獲利多少,都應構成犯罪。”宋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方軼看了看紙上的記錄,說道:“針對公訴人的意見,辯護人回應如下:

一、上訴人的犯罪行為系被偵查人員誘惑偵查所致。

所謂誘惑偵查,是指由偵查人員設定圈套或者誘餌,暗示或誘使偵查物件暴露其犯罪意圖並實施犯罪行為,待犯罪行為實施時或結果發生後,抓捕被誘惑者。

本案中,上訴人趙翠霞原本系從事飯店生意,偶有收購野兔等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正當商販,偵查機關並未掌握其有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犯意和犯罪行為。

在此情況下,假冒吳姓買方的偵查人員多次向趙翠霞提出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要求,對趙翠霞進行引誘,隨後趙翠霞與劉三定聯絡並向吳姓買方反饋有大天鵝的訊息,並索要定金五千元。

作為偵查人員的吳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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