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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時是否主動幫他聯絡了賣家?”方軼問道。
“沒有,我跟他又不熟,就沒上心這事,我琢磨著等有人來店裡賣野生動物了,我再聯絡他,沒有就算了。”趙翠霞道。
“後來姓吳的買家有沒有聯絡你?”方軼問道。
“聯絡了,基本上每週都給我打電話,有時候還來店裡找我問這事。問的我都煩了。”趙翠霞道。
“後來你找了劉三定,讓他幫忙尋找野生動物的賣家?”方軼問道。
“是,姓吳的老問這事,我有點煩了,正好劉三定來我這兒吃飯,我就把這事跟他說了。後來他打電話告訴我說是有貨了,貨就是指好的野生動物,我這才聯絡的姓吳的。”趙翠霞道。
“趙翠霞,你介紹劉三定給吳姓買方,收取費用嗎?”方軼問道。
“收,不過只收五十元介紹費。”趙翠霞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公訴人和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宋檢察員道。
“審判長,開庭前,上訴人曾申請調取此前趙翠霞與吳姓買家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除此以外,沒有其他證據要提交。”方軼道。
因為趙翠霞的手機在公安機關扣著,方軼無法拿到,所以他在開庭前申請了法院調取證據。
“我沒有新證據。”趙翠霞道。
……
“根據辯護人的申請,本院在開庭前調取了趙翠霞的一至六月的通話記錄和微信記錄。現在提供給你們,進行現場質證。
先由公訴人質證。”審判長說完,將調取的證據交給了書記員,分發給三方。
“我們對調取的證據沒有異議。”宋檢察員道。
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都是法院調取的,而且之前宋檢察員在檢視證據材料時也有看到過,所以他對證據沒有什麼異議。一審時區檢察院沒有提交全部微信聊天記錄有可能是遺漏了,也有可能認為該等證據不重要。
“沒有異議。”趙翠霞道。
方軼道:“辯護人對上述證據認可。
從該份證據可以看出,從一月份到六月份吳姓買家給趙翠霞打了幾十個電話,基本上每個月都有三四個電話。
另外從微信聊天記錄來看,幾乎全部都是催促趙翠霞儘快幫著購買好的野貨(野生動物)的內容。可見趙翠霞一直是處於被動的地位,並沒有主動為吳姓買方牽線搭橋購買野生動物的行為和想法,也就是說沒有明顯的主觀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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