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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為固然可惡,卻不適用於“就地免職”的條款。

除此之外,還有個誰來“就地免職”的問題,即權力主體問題。根據華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任免國家機關和其他行政領導職務必須按照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辦理的通知》規定,凡依法應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以及由政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斧任命的領導職務,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式辦理;免除職務也應依照法定程式辦理。如廳局長一級的幹部都是由人大任命的,故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應當由產生他的人大會議罷免;或者根據政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10條第3項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政斧先行停止其職務。可見,該局長的職務應由當地人大而非書記依法免除。

當然了,蕭宸也知道,在體制內,一個市委書記當場宣佈一個縣區級旅遊局局長被免職,效果肯定是100%的,這位局長鐵定了是沒法再去旅遊局上班了。然而,蕭宸卻不會這麼做,他是學法律出身的,一貫重視程式,不會留下這樣的漏洞授人以柄。所以蕭宸剛才的說法就比較嚴謹,對那些考核不合格的一把手,蕭宸做出的最大的黨內懲罰是‘就地停職’,而非免職,停職是在幹部犯下嚴重錯誤導致嚴重後果時採取的暫時姓處理,是為了避免該幹部繼續犯錯造成更嚴重後果,這個許可權,上級黨委書記是有的。而蕭宸又明確提到要上級黨委召開常委會討論該幹部的正式免職問題,屬於政斧部門的幹部,建議同級人大召開常委會商議是否免職——結果是肯定,一樣是要被免。但蕭宸卻把步驟走全了,讓人沒有把柄可以抓。

其實上面那個例子,如果該旅遊局長不是政斧官員,而只是黨的幹部,書記的免職也不是不可以找到理論依據,在《黨章》第二章,“黨的組織制度”中的第十六條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範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那麼,根據《黨章》的這條規定,“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當時出現大規模群眾聚集,甚至出現暴力傾向時,算不算“緊急情況”?市委書記在這種情況下做出決定可以嗎?回答是完全可以的,只需要事後迅速向常委會彙報,由常委會追認即可。但對於政斧官員,是不是也可以由書記就地免職,時候再請人大常委會追認,這一點卻暫時沒有明確說明。

按照法律意義上要求執法者“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換做蕭宸他就不會這麼處理。

此時臺下的與會幹部已經噤若寒蟬,但下筆的速度卻是越來越快。王和與秦壽的先後落馬已經讓吳城幹部們對蕭宸從心底裡產生了一定的敬懼心理,深知違逆蕭書記意思跟找死差別不大,自然沒人會把剛才這段話當耳邊風。再說,蕭書記嚴歸嚴,如果下面工作做得好,他也是不吝褒獎、不吝破格提拔的,去年年底評選的全市十佳優秀幹部,今年除了兩個年齡較大的幹部原地沒動之外,其餘八個幹部都得到了升遷,而且被提拔到了重要崗位。所以蕭宸在吳城幹部眼中的形象就是賞罰分明,他不僅沒有因為太過嚴厲而被吳城幹部們記恨,反而因為賞罰分明、嚴格自律而被許多吳城幹部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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