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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半漁半農之家在江南地區人口總數中佔很大比重,鹹通時期詩人周繇說江州地區“鄉戶半漁翁”;杜荀鶴也說益陽縣“戶口半漁樵”。漁民捕魚除自食外,還出賣以貼補家用,充添稅款。因此,臨近河湖之處或城邑附近往往有魚市。
農民除從事農業生產外,也大量從事商業活動。由於兩稅法不再抑制土地兼併,因此兼併現象更為激烈,出現了“農人日困,末業日增”的現象。唐代後期商業的迅速發展不是偶然的,其社會基礎是大量的農民從商隊伍。正如後人王欽若所評價的:“農畝益去,人趨其末以為活。”農民亦農亦商,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甚至專門從事商業活動,或者靠出賣勞動力來維持生活。
張籍在《賈客樂》中寫到商人“年年逐利西復東,姓名不在縣籍中。農夫稅多長辛苦,棄業長為販賣翁,”體現了“農夫之心,盡思釋耒而倚市;織婦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的社會現實。
雖然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農民家庭中仍佔有不可動搖的地位,但相對均田制下的農村來講,商品生產和交換是大為發展了,並且為宋代的商業繁榮打下了基礎。農民還從事手工業生產,主要集中在紡織業、製茶業、礦業等需要勞動力較多的行業。
由於農村中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需要大量僱傭工人,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或農閒時無事可做的農民就成為勞動力的主要來源。他們長期或短期出賣勞動力,甚至進城打工,以養家活口。傭作坊是僱傭勞動力的集聚地,茅山陳生就曾“到傭作坊,求人負擔藥物”中唐時期的兩稅法改革對唐代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
它統一了稅收,使農村生產和生活趨於安定,從而穩定了安史之亂後農村的混亂局面,並使這一新局面延續一百年之久,甚至出現了“元和中興”的繁盛時期。杜佑稱讚兩稅法是“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它使農民“賦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益農桑之業,安人濟用,莫過於斯矣”。兩稅法是唐代稅法改革的最終成果,奠定了其後1000多年間中國農村經濟的基本面貌,對中國農村家庭和農村經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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