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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元年朝廷委派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淵、行在戶部左侍郎王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與言分別提督兩淮、長蘆、兩浙鹽課,也是因為“兩淮、長蘆、兩浙鹽運使司及各場鹽課官吏,不遵成憲,肆志貪瀆,縱容灶戶私煎私貨;及商客支給,掯勒百端。中間有名為巡捕而私自興販者,有假託權貴而自燒煎者,有詐冒客引而沿途鬻賣者;甚至據徒集船,排列兵器,恣行兇惡者。”

從這兩例就可以看出,早在正統年間,全國範圍內就已經廣泛存在私鹽問題,私鹽的盛行已對朝廷的官鹽銷售體系構成威脅。

明廷雖然對私鹽盛行很瞭解,但一直沒有有效的對策。正統三年十二月,朝廷不得不命監察御史巡視兩淮、兩浙鹽課,而之前“命御史尹鏜往揚州府提督兩淮鹽課,久之召還,而私煎私販及運司剋剝之弊益甚。”

也緣於此,巡鹽御史一職由朝廷臨時委派逐漸成為常設官職,“依巡按例更代”。另外聯絡這兩起朝廷委派官吏之例,可見朝廷於正統三年之前,至少已委派何文淵和尹鏜先後提督兩淮鹽課,但一直沒有解決問題,仍然需要繼續加強監管力度。

據此高務實就可作出兩種推測,一是兩淮私鹽已經堆積已久,非朝夕就能解決;二是前期派出的官員皆不能完成任務,其中也或有故意縱容私鹽發展之嫌。

但是從史料來看,在吏治尚好的正統初年,多名御史連續違背朝廷意願而故意徇私的可行性較小,所以第一種推測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兩淮私鹽問題的嚴重性和永續性,已經對朝廷財政稅收構成嚴重威脅,並進而影響邊防儲備。於是朝廷也於正統十二年、景泰三年、成化三年一再申明私鹽之禁,但是依舊未取得良好效果,私鹽販賣仍呈加劇態勢。

特別是自成化二年鹽法大壞之後,私鹽多越境賣貨,官鹽益加不行,鹽法廢弛,弊出多端。根據高務實的查證,當時兩淮鹽區的私鹽主要有兩類。

其一為淮私,即直接從兩淮鹽區流出的私鹽。這其中一部分是灶戶將手中餘鹽私自出售給私商或鹽梟,他們再冒官印而鬻賣。

當時朝廷雖然下餘鹽買補之例,但是偏遠之處的灶戶往往不為鹽商青睞,很少樂意大老遠跑去收,在這種情況下唯有售予私商或鹽梟。

另一方面鹽課徵銀的制度施行後,灶戶上繳鹽課須售鹽換銀,這就導致私煎私賣更為加劇。特別是遇災之年,灶戶往往“困於衣食,盜賣引鹽以救急。”——看看這有點像什麼?沒錯,就像一條鞭法被張居正強行在陝西等地推廣之後,被迫賣糧交稅的貧苦百姓。

但是高務實心裡明白,灶戶的私煎私賣,並非出自要與朝廷鹽法故意對抗的目的,更多時候是不得已而為之,而且因為他們販私的規模小,每次交易數量不大,對鹽法的衝擊其實也不甚強烈,僅出現在沿海鹽場和周圍地區。

另一部分則是官鹽外流。如成化三年刑科給事中左賢奏報:“自儀徵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蕪湖至湖廣、江西等處,俱有鹽徒駕駛遮洋大船,肆行劫掠。雖有巡江總兵等官,往往受財故縱。”此為鹽梟結眾成夥劫掠官鹽一例。

又如嘉靖二年,“有太監李曇往來淮揚間,舟攜私鹽鬻賣,巡鹽巡檢程景貴率邏卒搜得之。”此為內宦參與販私一例。

此外,剛才曾提到的宣德十年行在戶部奏章中,還有“軍衛勢豪之家,縱容廝役,阻壞鹽法,私出興販,輒數百艘。”之說,此則為地方豪強和軍衛販私一例。

如此看來,淮鹽私銷的參與人員雖成分複雜,私鹽來源亦多有不同,但都是於國法之外對朝廷鹽政的對抗,性質最為嚴重,並且出現在長江中下游地區這樣的經濟重地,對鹽法衝擊自然就更加劇烈了。

私鹽的第二類則為鄰私,即鄰近鹽區流入兩淮鹽區的私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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