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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沒有見到案卷也沒有會見被告人,如果您所說非虛,您朋友王亮基本上翻案的機會很小,他指使他人作偽證,而且有牛天來的供述和二審民事調解協議書在,我個人覺得刑事案件事實認定上沒有什麼問題,量刑上也沒有大問題,而且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所以這案子大機率會被二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當然不排除現在為王亮提供辯護的律師水平比我高,更瞭解案情,說不定能找到突破口。”方軼道。

“那趙鵬呢?他只是在法庭上做了個證,什麼好處都沒撈到,也要被判一年?他的證詞能當犯罪證據嗎?

律師跟我說,趙鵬在民事訴訟中當庭所作的證言不屬於幫助偽造證據罪中的“證據”,而且他的行為也尚達不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所以不應該被認定為幫助偽造證據罪。”孟總道。

他的想法很簡單,兩個人,不管是哪一個,能撈出一個是一個。

“我認為,趙鵬在民事訴訟中當庭故意作偽證,嚴重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並造成紅太陽廣告公司遭受實際財產損失,社會危害性比較大,趙鵬確實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方軼想了想道。

“嗯,後來我諮詢了個當律師的大學同學,他跟我說幫助偽造證據罪中,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證據,應當限於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與視聽資料等。他說必須得是‘物體化’的證據,非物體化的證據不屬於本罪的證據範疇。

方律師,你別笑話我哈,我理解他說的物體化是必須得有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口說無憑,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

不知道我理解的對不對。”孟總一臉認真的看著方軼道。

方軼一笑,心道:您這是變相讓我評論同行的觀點啊,這不是拉仇恨嗎?得罪人的活兒我可不幹。再說了,我有什麼資格評論人家的觀點,我又不是整天亂汪汪的“專家”。但是人家這麼問了,不評論,但可以釋明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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