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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了,知法理應守法,可這傢伙居然知法犯法……實數可惡!

“被告人趙長光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長光多次冒充法院工作人員,騙取錢財和其他利益,其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中的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屬於刑法理論中的法條競合,對其行為應以招搖撞騙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欺騙被害人周紅和周媛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長光以介紹工作和幫助申訴為由,騙取周紅和周媛的信任後分別與兩人同居,其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理由如下:

1、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招搖撞騙罪妨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社會公共秩序。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權利,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欺騙周紅和周媛的行為,並未侵犯二女的財產權,僅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

2、招搖撞騙罪是以冒充特殊身份人員的方式進行的,即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騙取他人的信任,以達到行騙目的。而詐騙罪可以採用任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來實施。

本案被告人趙長光騙取周紅和周媛的其他非法利益時,均採用的是冒充特殊身份人員的方式。

3、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從他人處騙取財物,而招搖撞騙罪中的行為人的目的主要是從他人處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因此,招搖撞騙罪對騙取財物數額沒有特別要求,而詐騙罪要求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騙取周紅和周媛信任後,分別與二女同居,屬於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被告人冒充法院工作人員騙取鄒潔錢財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屬於法條競合,不應數罪併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第二百七十九條可知,詐騙罪採取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中,包括‘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在招搖撞騙罪中,行為人騙取的非法利益中包括詐騙罪中騙取的‘公私財物”。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冒充法院工作人員騙取他人信任,非法佔有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既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這種情況屬於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罪名的構成,以致有數個法條可以同時適用,但只能擇一重罪處罰。因此,本案只能適用招搖撞騙罪處罰。

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確實有悔罪表現,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多名被害人實施欺騙行為,即騙取了他人財物,又騙取了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即騙取了他人信任而與之同居。

我們認為,對被告人趙長光在本案中實施的數個行為應當分別進行評價,被告人對周紅和周媛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被告人對鄒潔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對被告人應當數罪併罰。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本案沒有數罪併罰的充分理由和必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為屬於連續犯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即騙取鄒潔錢財(符合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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