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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周紅和周媛的其他非法利益(符合招搖撞騙罪的構成)。
但是被告人趙長光是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連續實施的上述招搖撞騙的行為。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應當屬於刑法上的連續犯,在處斷上應按一罪處罰,也就是應當按照招搖撞騙罪處罰。
二、被告人的數個行為之間屬於法條競閤中的交叉競合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既構成招搖撞騙罪,又構成詐騙罪。詐騙罪不能全包含招搖撞騙罪。由此導致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形成交叉重疊關係的法條競合,即交叉競合。
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趙長光所騙的財物數額(五千元)僅僅達到了詐騙罪的起刑點,在法條競合(交叉競合)的情況下應擇一重罪適用,所以本案應按招搖撞騙罪定罪。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判決前的同種數罪不適用數罪併罰,所以本案不具有數罪併罰的理由和必要。完畢。”方軼道。
……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趙長光冒充人民法院法官,騙得他人信任後,多次騙取他人錢財以及其他非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其中被告人趙長光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為又觸犯了《刑法》中的詐騙罪的規定,但屬法條競合,應從一重罪處罰。
因被告人趙長光騙取的財物數額相對較少,以詐騙罪處刑較輕,故應以招搖撞騙罪一罪進行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
被告人趙長光曾因犯詐騙罪、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趙長光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審判長當庭宣判道。
聽到宣判結果後,趙長光一怔,又是四年,不知道這次會不會被關進上次那座監獄。
旁聽席上坐著的趙主任心中不是滋味,雖然這次判的比上次少了一年,但是四年也不短啊,該!活該!誰讓你不幹好事。
法院的判決結果在方軼的預估刑期內,他打算過幾日去會見下趙長光,問問他是否要上訴,不過看被告人那淡定的模樣,不像是想上訴的樣子。
方軼猜對了,以趙長光對法律的理解,他覺得上訴除了浪費時間外,沒什麼作用,還不如早點進監獄,省的在看守所被其他犯人看不起,捱打。
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趙長光沒有提起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判決發生了法律效力。趙長光的案子就這樣結案了。
次日下午,周穎將寫好的案件結案小結髮給了方軼,隨後快步走進了方軼的辦公室。
“方律師,您讓我寫的結案小結寫完了。只是……”周穎道。
“只是什麼?”方軼將視線從電腦螢幕上移開,看向周穎。
“我有一點不太明白。我們司法考試時學的是想象競合擇一重罪,法條競合適用特別法。您庭審時說法條競合擇一重罪,法院也是這麼認定的,難道我學的知識過時了?”周穎一臉懵逼的看向方軼。
“其實你們學的知識並不過時,只是比較膚淺了一點。
法條競合大致上可以分為兩種型別,一種是全包含關係的法條競合,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與第四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洩露軍事秘密罪,就是包容競合;另一種是交叉重疊關係的法條競合,例如,本案所涉及的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關係,即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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