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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章 我不懂法
庭審當天,旁聽席上週英琪的父親周老爺子坐在第二排,眼神複雜的聽著公訴人宣讀起訴狀。
被告人席上坐著的周英琪表面鎮定,其實內心已經波濤洶湧,公訴人的起訴書把她描述成了一位見錢眼開貪得無厭的女人,這讓她很反感。她盼著方軼為她提供的辯護能被法院採納。
“……綜上,被告人周英琪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趙曉傑給予的錢款人民幣八佰一十八萬元,收受佳月公司給予的錢款人民幣三十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英琪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有認罪悔罪表現,並且積極退贓,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完畢。”一位梳著馬尾辮,三十多歲的女檢察員,字正腔圓的宣讀起訴書道。
“被告人周英琪,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有何異議?”審判長是一位男法官,四方臉,身材高大,往上面一坐猶如怒目金剛一般。
相比之下,合議庭的另外兩位男法官,一瘦一胖,顯得沒有審判長的氣勢足,感覺就是兩個陪襯一般。
“有異議,我對於受賄的數額有異議。
首先,趙曉傑與我是情人關係,他給我錢是為了以後共同生活,因此他給的錢不應全部被認定為受賄款。
其次,趙曉傑找我為佳月公司牽線搭橋,我是基於我們之間的特殊關係才將佳月公司介紹給科技公司,我只是給他們牽線而已,不存在我為佳月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因此,該筆三十萬元不應被認定為受賄款項。
最後,趙曉傑給我一百八十八萬元,讓我替他活動升職的事,這筆錢我認可,但我主要是出於情人關係才幫他的。我不懂法,不知道這算不算受賄。
以上是我提出的異議,我與趙曉傑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一切都是因這種特殊關係而起,請法院予以考慮。”周英琪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被告人周英琪,伱與趙曉傑是什麼時候認識的?”檢察員問道。
“我們是在工作中認識的,是在二零零八年,當時我是副總,他是部門經理。”周英琪道。
“根據銀行流水顯示,二零一一年一月二日,趙曉傑給你轉了一百八十八萬元,這筆錢是做什麼用的?”檢察員問道。
“當時我們集團公司正在進行領導層調整,他想應聘總經理助理,託我為她活動下,給了我一百八十八萬,作為活動的費用。”周英琪道。
“你為他活動了嗎?‘活動’是指什麼?”檢察員問道。
“活動就是請客送禮,為他升遷鋪路。當時我拿到錢後拜訪了集團的幾位老總。只有葛副總在吃飯時答應了我的請求,其他老總只是表面敷衍,並未答應我。後來趙曉傑得到了總助的職位。”周英琪道。
她之所以敢說葛副總答應了她的請求,是因為葛副總在她被抓的前一個月就進去了,這事已經被相關部門調查過了。
“二零一三年,趙曉傑指使手下違規操作文化專案,導致資金被騙,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結果趙曉傑卻被公司從輕處理,這事是否與你有關?”檢察員問道。
“我確實為他向公司求過情,但這是因為我們之間的情人關係,並不是為了錢。”周英琪辯解道。
“但是在處罰過後,趙曉傑給你轉了三筆款,一筆是四十萬元,一筆五十萬元,還有一筆是三十萬元,一共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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