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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恨在心,便產生了殺死朱千紅,報復老朱家的念頭。以前寧國義在附近山上的石場工作過一段時間,因對炸藥非常熟悉,所以他在石場的主要工作是打眼兒放炮。平時沒事時,他也會自制些土炸藥去河裡炸魚。
當報復老朱家的念頭出現在他的腦海中後,他便想到了炸藥,於是便自制了些土炸藥包。
五月六日半夜時分,寧國義攜帶事先自制的炸藥包摸到了老朱家西側潛伏。凌晨一點二十分許,寧國義用繩子將兩個炸藥包捆綁在一起,點燃後偷偷順著開啟的後窗扔了進去。
片刻後屋內一片混亂,隨後兩聲巨響傳來,老朱家的房子被炸塌了一半,朱千紅因房屋倒塌窒息死亡,其父母和妹妹受輕微傷。
周圍鄰居家的房子也因爆炸發生了震顫,老朱家左鄰右舍的房子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痕,窗子上的玻璃碎了一地。鄰居們以為地震了,紛紛裹著被子,抱著孩子往外跑,後來才發現是老朱家被人炸了。
經過排查,公安機關認為寧國義的作案嫌疑最大,於是便到了寧家尋找寧國義,此時寧國義已經潛逃。
五月二十日,公安人員將潛逃的寧國義抓獲歸案,寧國義承認老朱家的案子是他做的。案子很快便被移送去了檢察院,檢察院以被告人寧國義犯爆炸罪,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院認為,被告人寧國義因家庭生活不和與其妻子朱千紅產生糾紛後,為報復朱家人自制爆炸物,採用爆炸手段故意殺害朱千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從嚴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但指控寧國義犯有爆炸罪不當,判決,被告人寧國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寧國義以沒有故意殺人目的,自己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寧國義因家庭生活不和與其妻子產生糾紛後,為洩憤報復他人,自制爆炸物並有預謀、有目的地實施爆炸,雖然其目的是致朱千紅死亡,但對朱千紅的父母及妹妹的生命健康和左鄰右舍的生命財產安全持放任態度的行為,應以爆炸罪論處。
最終,省高院判決,撤銷中院刑事判決中的定性部分,改判上訴人寧國義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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