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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章 裡外不是人
“上訴人史凌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上訴人史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要挾的手段,強行向被害人索要十萬元,實得五萬元,其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如下: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均可以採用威脅的手段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但在搶劫過程中所實施的威脅的當場性和取得財物的當場性是敲詐勒索所不具備的。
一、威脅的當場性
1、搶劫罪是行為人直接對被搶劫人實施暴力手段劫財的行為。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是面對面的,也可以是非面對面的,比如電話,微信等。
本案中,上訴人史凌以被害人與蔣雨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對被害人進行要挾,勒索錢財,雖然屬於面對面的威脅,但屬於事出有因,且未採用暴力劫財的手段。
2、搶劫罪是以當場取得被害人的財物為目標,所以為排除被害人可能的反抗,行為人必須以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暴力相威脅,威逼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
而敲詐勒索的威脅則多是以毀人名譽、揭發隱私等對被害人進行要挾。即便存在暴力威脅,其威脅要實施的暴力一般也不是直接對被害人,而是針對被害人的親友,以便達到對被害人進行要挾的目的。敲詐勒索的威脅或要挾不具有即時性,一般都是恐嚇被害人將在未來的某個時間實施某種行為。
本案中,上訴人在勒索錢財過程中,並未對被害人人身施加暴力。而且在案證據顯示,是被害人自己害怕出軌的事被上訴人公之於眾,所以才提出的給予上訴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3、搶劫罪的威脅具有實施的急迫性,被害人除當場交付財產外,沒有考慮、選擇的時間餘地。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和要挾不如搶劫罪急迫,被害人在決定是否交付財物上,仍有一定的考慮和選擇的餘地。
本案中,被害人提出向上訴人支付錢財,以解決出軌之事,上訴人同意了被害人的建議,雙方就給付多少錢的問題上還進行了商討,可見上訴人勒索錢財的行為不具有急迫性。
二、取得錢財的當場性
取得錢財的當場性也是這兩種犯罪行為的重要區別。在搶劫罪中,行為人的行為,突出一個‘搶’字,只能是當場取得錢財,而且搶得的錢財數量具有隨機性,有可能是一元兩元,也可能是一百或者兩百。
而在敲詐勒索罪的過程中,行為人一般是在事後取得錢財,勒索行為與錢財的取得往往有一定的時間上的間隔,而且在實施勒索行為前,行為人會對勒索的錢財數量有一定的預估。
本案中,上訴人並未當場取得錢財,而且就勒索的錢財數額,雙方進行了協商,可見上訴人不具有搶的意圖。
綜上,辯護人認為,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構成敲詐勒索罪。鑑於被害人對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上訴人有悔罪表現,辯護人建議法院改判上訴人緩刑。完畢。”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進行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上訴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搶劫錢財,構成搶劫罪。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本案中,上訴人跟蹤尾隨並闖入其妻與被害人在酒店所開的房間,目睹其妻與被害人在一起,隨後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毆打。
在上訴人的暴力威逼下,被害人被迫同意向上訴人支付十萬元補償款。上訴人的行為符合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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