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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章 法官的心,似海深
“我們去了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盡調,根據視窗工作人員的反饋意見,車位都在房地產開發商名下,不存在其他權利人。”老律師道。
“除了去相關部門調查外,你們有沒有問過小區的業主?那麼多車位都處於使用中,難道你們就沒有意識到車位可能已經被出售,或者車位上存在他人權利嗎?”男法官問道。
正在老律師開動腦筋想對策時,他身旁的小律師錯誤理解了老律師的意思,開口道:“當時開發商告訴我們都是業主亂停的,大部分車位是開發商自己在用。”
小律師話一出口,老律師心中咯噔一下,狠狠瞪了她一眼,怪她多嘴。但話已出口,無法收回,老律師只能另想他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貸款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貸款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銀行對外貸款設定擔保時負有對抵押物進行審慎審查的義務。
被上訴人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明知抵押物(車位)在有人使用的情況下,可能存在他人權利,卻沒有進一步調查,只聽開發商一面之詞就出具了調查檔案,你們真的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嗎?”男法官道。
老律師被法官說的心中不爽,但那又如何,只能忍著,他的老臉已經練的水火不侵。但是他身旁的小律師的臉色卻有些不自然,她感覺法官在針對他們。
“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在購買車位時,車位上已經存在在先的抵押權,即上訴人購買車位的行為屬於抵押權利存續期間的買賣行為。
上訴人明知車位上存在抵押權仍然購買,其應當知道存在不能過戶的風險,即使案涉車位買賣時尚未抵押給被上訴人,也存在“一個車位賣兩次”或者再次被抵押給第三人的風險。
所以不管被上訴人是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上訴人都是有過錯的。”老律師開動腦筋終於想到了懟法官的方式,當然這種懟是變相的,他不敢直懟,因為人家說的對,銀行確實存在失誤。
“被上訴人,伱們說上訴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買賣車位,抵押權人是誰?”男法官問道。
“抵押權人是個個人,具體名字在一審的案卷中有記載,我不記得了。”老律師道。
“上訴人你們知道這事嗎?”男法官看向方軼。
“本案一審不是我代理的,我在調閱案卷時見過,上訴人在購買車位時,車位上確實存在抵押權,但是該抵押權在上訴人購買車位後,登出了。上訴人認為,已經登出的抵押權不構成車位過戶的障礙。”方軼道。
“被上訴人,是這樣嗎?”男法官問道。
“是的,被上訴人在進行抵押前,此前車位上的抵押注銷了。但是這並不能免除上訴人的過錯。”老律師揪著這一點不放。
“之前的抵押權人與你們有關係嗎?”男法官問道。
“沒有關係。”老律師道。
“既然與本案無關,你們以此來主張上訴人存在過錯的法律依據何在?”男法官問道。
老律師啞火了。他身旁的小姑娘覺得太憋屈了想爭辯兩句,卻比老律師攔住了。老律師知道這麼爭辯沒有任何意義。
他在想怎麼回去跟銀行的人交代,因為之前的抵押物盡到是他們律所派人跟著銀行的人一起做的,如果這案子敗訴是因為盡調的問題,恐怕以後律所想再跟銀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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