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映紅梅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第149章 法官的心,似海深,律師本色,雪映紅梅,全免費小說),接著再看更方便。
請關閉瀏覽器的閱讀/暢讀/小說模式並且關閉廣告遮蔽過濾功能,避免出現內容無法顯示或者段落錯亂。
就難了,搞不好自己的業務也會受影響。
坐在對面上訴人席位上的方軼,此時心情很好,但是他也不敢掉以輕心,因為他曾聽在京城當律師的同學說過,法官在法庭上訓斥或者追著一方沒死帶活的問問題,甚至刨根刨到祖墳上,都不能代表法官就一定會判另一方贏。
有可能只是對方某一句話觸怒了法官,或者當天早上法官跟媳婦吵架了,想發洩下,又或者是想弄明白某些問題而已。總之法官的心,似海深,很多時候猜不透!
……
“現在做最後陳述,上訴人陳述。”男法官道。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就案涉車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請求法院判令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購買的車位雖不屬於住宅,但卻是滿足業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定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庫……’
上述法律和規範性檔案明確規定了在城市商品房建設階段建設單位應設計、修建車位、車庫以滿足業主需求的強制性義務,賦予車位以特定用途。
在私家車日益成為普通家庭日常交通工具的現代社會,車位使用權與業主居住權密切相關,具有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屬性。
本案中,上訴人系小區的業主,其所購買的車位為其購買的住宅的必要的生活配套設施,而且自購買以來,一直用以停放車輛使用至今。
因此,上訴人購買的車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對“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特別保護的必要居住權利屬性,應當使用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上訴人與開發商簽訂《車位認購書》後,依約支付了全部款項,開發商向上訴人出具了發票。”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