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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 不要太樂觀
就在此時,服務員開始陸續上菜,三人邊吃邊聊。
“袁總,一審判決書和相關案件材料您帶了嗎?”方軼問道。
他琢磨著:既然趙律師和那位合夥人已經進去了,袁長征大老遠的跑過來,這案子還真可能接下來。
“帶來了,不過我只有一審判決書,抗訴書我沒有,抗訴的事是我聽趙律師說的,檢察院抗訴後,我曾委託他去看守所會見我兒子。
我想聽聽您的意見,看看二審是否會改判。”袁長征說著拿出了一個檔案袋,厚厚的,裡面應該裝了不少檔案。
方軼接過檔案袋後,將裡面的案件材料抽了出來:“縣法院認為,袁偉認罪態度較好,並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以減輕處罰。
但是按照剛才您的說法,檢察院不同意法院的判決,提出兩條抗訴意見:
第一條,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不當。
檢察院認為袁偉,詐騙數額巨大,庭審後部分賠償被害人並獲得諒解,屬於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不應該‘減輕觸犯’。在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袁偉減輕處罰明顯不當,檢察院認為袁偉應該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說完,方軼拿起一份和解協議,問道:“袁總,和解協議上寫的是分期支付賠償金,先支付百分之五十,待法院判決生效後再支付尾款。第一筆賠償金給了嗎?”
“給了,簽完和解協議就給了。”袁長征道。
“為什麼當時不一次性支付完畢,要分期支付?”方軼問道。
“主要是怕對方拿到錢後反悔,這樣可以制約對方。當時我是諮詢了趙律師的意見的,他說可以我才籤的。有什麼問題嗎?”袁長征道。
“嗯,確實有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二條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所謂的即時履行就是簽完協議後要一次性的履行完畢,不能分期付款。
該解釋第五百零五條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也就是說,和解協議如果約定分期支付,開庭時只支付了部分賠償款,法院是不應該適用該解釋第五百零五條,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的。從這個角度來說,檢察院的抗訴沒有什麼問題。”方軼解釋道。
雖然袁長征聽不太懂那些咬文嚼字的法律條款,但是他明白了一點,自己不應該分期支付賠償款,因為這樣的話,法院就不能適用上述解釋的第五百零五條減輕對袁偉的刑事處罰。也就意味著二審可能改判,延長袁偉的刑期。
聽了方軼剛才的話,袁長征心中一陣後悔,除了恨自己外,他更狠趙律師,因為當時所有的檔案都是趙律師起草的。
“方律師,您剛才說的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這個區別大嗎?難道法院的判決真錯了?”袁長征想找法律上的漏洞,但是自己不是很懂法,他只能求教於方軼。
“嗯,區別還是挺大的。從輕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被告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我給您打個比方,比如按照《刑法》規定,被告人應該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如果具備從輕處罰的情形,法院會綜合案情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判處被告人三年或者四年刑期,這就屬於從輕處罰。
如果被告人具備減輕處罰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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