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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法院有可能會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一年半或者兩年。
這就是區別。”方軼解釋道。
“那和解協議是必須要即時支付完畢才能適用減輕處罰的規定嗎?有沒有其他變通的方法?”袁長征的生意頭腦快速開動起來,對於生意人來說,沒有什麼是不能變通的,哪怕只有一絲的可能性,他也會去嘗試。
“根據最高院的指導精神,和解制度有三個原則:第一,自願原則;第二,即時全面履行原則;第三,禁止反悔原則。
其實在您與對方簽署的和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對方就不能再反悔,即便對方真反悔了,法院也不會支援。所以您一開始的擔心就是多餘的。
您的問題涉及第二個原則,即時全面履行原則。
說實話,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刑事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款項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問題,各法院存在分歧。這也可能就是縣法院適用減輕處罰,判您兒子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原因。”方軼解釋道。
“按照您的說法,一審法院的判決未必就會被二審法院改判,二審法院還是有可能維持原判的,是這樣嗎?”聽了方軼的話,袁長征心裡稍微踏實了一些。
“有這種可能性,當然這裡面運氣成分居多。
但是根據最高院的指導意見,如允許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款項,將會使法院對被告人的從寬處罰建立在尚不確定的事實基礎上,一旦被告人獲得從寬處罰後,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賠償義務,受上訴不加刑原則所限,二審法院是不能加重其處罰的。
另外,由於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這無疑會損害裁判權威,也會使被害方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
所以二審法院會不會改判,我不好說,但是我建議您做最壞的打算,不要太樂觀。”方軼道。
“嗯,我明白您的意思,一審時我們就是太樂觀了,結果我愛人到現在還無法接受我兒子被判刑的事實。”袁長征明白方軼的話是對的,凡是都有可能出現例外的情況,要做好充足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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